近日,昆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8年5月31日,11名被告邀原告徐某的丈夫王某去昆区友谊大街路南某饭店吃饭,在饭店11名被告与王某饮酒至上午11点左右。后王某醉酒骑车回家,沿阿拉坦汗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上沃土壕村东500米处时,所驾驶车辆右侧与路缘石发生碰撞后摔倒,致使王某当场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6.7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单方交通事故的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聚会中大量饮酒,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王某应对本案事故所致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1名被告在知晓王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本应妥善照顾王某,护送其安全回家,却放任王某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致使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11名被告应对本案事故所致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合考虑11名被告的过错情形,11名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共计159529元,即每名被告赔偿原告14502.64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