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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法院:廖、赵二人因非法倾倒化工危险废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9-01-25 11:09: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多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廖某某、赵某某因非法倾倒化工危险废物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廖某某看到赵某某存储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某公司库房的化工废物,便问赵某某是否有利用价值,赵某某称液态物质可以制作防水材料,固态物质可以做燃料。于是廖某某就向赵某某提出购买这些化工废物。赵某某明知廖某某不具备处置化工危险废物资质,为节省处置化工废物的成本,以每吨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某134桶(约25吨)化工废物。廖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份、7月份分两次用汽车将化工废物从北京通州区运到内蒙古多伦县西干沟乡其经营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并存储在该合作社东院处。2017年2月,廖某某因找不到化工废物的买主,便让其哥哥王某帮忙处理,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6日以无偿赠送村名铁桶的名义送给多伦县西干沟乡牛眼睛村村民张某等人共计104桶。张某等人将装有化工废物的铁桶拉回本村后将铁桶内废物倾倒在各自村子外面的土坑、草滩内或连桶抛弃在野外。案发后,被王某送出的铁桶及桶内物于2017年4月21日被多伦县环境保护局全部回收封存。2017年6月25日、9月6日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两次鉴定:廖某某从赵某某处购买的疑似危险废物样品中均含有“苯”成分,属于危险废物。2018年2月25日,全部危险废物被送往巴彦淖尔市静脉产业园高新技术环保有限公司做无害化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约12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廖某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赵某某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经合议,依法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0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来源:多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蔚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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