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018年春节期间发生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黑三轮”司机强奸杀害24岁年轻女性一案的罪犯王换换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8年2月21日9时许,王换换驾驶其红色电动三轮出租车来到临河区祥和家园南门附近等候租乘。见到被害人谢某从祥和家园小区门口出来准备乘车,王换换随即以可以顺路回家取手机少收车费为由让谢某搭乘上了三轮车。王换换载着谢某行驶到临河区污水处理厂北侧时,产生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犯意,遂使用三轮车上的绳子捆绑住谢某手脚,并将谢某的嘴用毛巾堵住。随后,王换换将谢某带至其位于临河区曙光乡晨光四社的出租房内,对谢某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当晚9时许,王换换唯恐罪行败露,遂用胶带将谢某嘴封住、蒙住谢某的面部并使用布条捆绑谢某的手脚,把谢某带至临河区污水处理厂某处后,将其推入污水沟致使被害人溺水身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王换换还将谢某遗留的包内现金315.5元非法占为己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换换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后,为灭口,将被害人杀死,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王换换犯罪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巴彦淖尔中院原审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核准对王换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