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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4-19 10:37: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提要】

  原告刘某、张某某与张某系夫妻、父子关系,张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张某,受益人为原告刘某、张某某。某日,王某驾驶的蒙JM131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后不治身亡。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张某经查血液中乙醇浓度39.94mg/100ml。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原告刘某、张某某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赔,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法院认为,张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张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对张某的受益人原告刘某、张某某予以理赔。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定其承担20%的责任。原告刘某、原告张某某诉请赔偿保险金的数额,本院按80%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例主要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无证、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本案中,被保险人无证、酒后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保险人的过错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人与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且对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蔚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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