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高某与杜某结婚,婚后高某将户籍迁至杜某的户籍所在地大城西村,大城西村委会为其分配了位于该村4亩农业承包地。2003年,高某与杜某离婚,由于当年双方离婚时对农业承包地未作处理,高某另行起诉,要求前夫杜某将上述土地返还高某耕种,诉请得到法院支持。杜某便将上述土地交付高某耕种。
2014年春,正当高某着手耕种之际,村小组组长告知该土地已由村小组承包给了另一村民吕某,现高某无权耕种。为此,高某再次将大城西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等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返还上述土地,高某胜诉。但被告大城西村民委员会、村小组以原告高某非本村村民,村集体社员均不同意给高某分配土地为由拒绝交付土地。无奈高某于2015年8月4日向土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案涉及土地分配、腾退等情况,有别于普通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没有村委会、村小组的配合,法官根本无从获知土地的位置,更无从精准找到土地四至界限。
承办法官多次给村委会、村小组相关人员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深入浅出为村委会剖析法律依据与乡规民约、人情事理的关系及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等。
通过多次做工作,2019年4月11日,法院联动当地派出所、土地所和村委会实地丈量土地,明确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的四至界线,将土地返还于申请执行人高某。
当天,丈量土地直到中午时分才完毕,丈量完土地,乡镇干部、村干部及申请人均向执行法官竖起了大拇指,为法官敬业精神点赞,为妥善执行此案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