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2019年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班开设“农地‘三权分置’与草场承包经营权保护”专题
  发布时间:2019-08-02 09:39:29 打印 字号: | |

8月1日下午,2019年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班开设“农地‘三权分置’与草场承包经营权保护”专题,特邀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青格勒图老师讲授。他说,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后,我国在2014年开启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改革,目的是促进土地流转经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收益。近几年,在我们少数民族地区,草场承包经营权案件也有增加趋势,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课上,青格勒图老师详细解析了相关问题: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耕地(包括草场)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户只能自己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中的新规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互换、转让;承包方可自己经营,也可由他人经营,还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草场承包经营权案件区别于耕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特点。草场投资承包经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草场生态易损坏,修复周期长、成本高;草场边界不好辨识,需要综合考虑地势、水源等畜牧业生产因素;牧民流转草场经营权后,就业和自主创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充分考虑牧民再就业成本。第四,《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这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坚持社会稳定原则,坚持草原承包期不变的原则,坚持原有草原确权承包的原则,坚持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专题课程在学员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大家表示,草场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不仅仅是对畜牧业长久的依赖,还有世代无法割舍的情感,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考虑农牧业和农牧民生产生活实际,激发草原牧业发展活力的同时,要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马群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