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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20 10:06:01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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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  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

依法开庭审理全部死刑二审案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 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 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并指导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8. 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9.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两庭建设”、物资装备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10. 依法宣传法制,引导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1. 管理直属单位并承办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2018年度高院部门决算共包括9个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预算单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高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8年度高院部门共设办公室、人事处、法官处、老干处、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环资庭、行政庭、审监一庭、审监二庭、审监三庭、赔偿办、信访处、执行局复议监督处、执行局申诉审查处、执行局综合管理处、执行局协调指导处、审管办、研究室、翻译处、纪检监察室、技术处、行装局、机关党委、宣教处、法警总队等31个部门。

高院部门核定人数为677人,其中行政编554人、事业编123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8年度高院部门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5864.14万元,其中:年初预算下达数为18844.01万元,上年结转7325.52万元,本年累计净追加人员经费、办案业务费等各项资金305.39万元。

2018年高院部门财政拨款支出25516.41万元,通过授权支付16423.72万元,直接支付9092.69万元,支出进度为99.4%,其中基本支出13595万元,项目支出11921.41万元,

  2018年财政年末结转结余资金347.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17万元,项目支出318.56万元。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28,582.0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0,959.39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06.03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7,516.66万元;支出总计28,582.08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2,947.52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4,777.35万元,下降34.10%;支出总计减少14,777.35万元,下降34.10%。主要原因一是2018年年初预算中无信息化资金、万里大造林、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二是司法救助金等较2017年少拨付130万元;三是根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部门交回结余结转资金流程和会计处理等事宜的通知》(内财预【2018】45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压减2018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和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预【2018】357号)文件要求,收回2017年结转结余支出2542.89万元、压减办案业务费605.4万元。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0,959.3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758.89万元,占99.00%;其他收入200.50万元,占1.00%。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25,634.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701.04万元,占53.40%;项目支出11,933.53万元,占46.60%。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5,864.14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5,105.25万元;支出总计25,864.14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347.73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减少5,702.61万元,下降18.10%;支出减少5,702.61万元,下降18.10%。主要原因:一是支付2017年结转全区法院信息化建设资金4603万元;二是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已投入使用,2018年未拨付。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5,516.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95.00万元,占53.00%;项目支出11,921.41万元,占46.70%。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595.0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397.08万元,主要包括:人员工资7401.71,社会保险缴费2212.4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93.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889.53万元,较上年增加898.48万元,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支出增加;公用经费2,197.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物业费、水电暖费、邮电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维修(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较上年减少222.45万元,主要原因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09.50万元,支出决算为371.26万元,完成预算的90.7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5.58万元,完成预算的70.8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33.46万元,完成预算的96.9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2.22万元,完成预算的51.10%。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371.2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5.58万元,占4.2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33.46万元,占89.80%;公务接待费支出22.22万元,占6.0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5.58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5个,累计6人次。主要用于根据最高院的工作计划安排及经费相关规定,加强法官职业素养,因公组派短期出国学习、培训。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33.4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3.88万元,用于执法执勤车支出,车均购置费33.88万元,较上年减少20.52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购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较上年减少一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99.58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用车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车均运维费2.72万元,较上年减少0.13万元,主要原因我院严格执行执法执勤用车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提高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效率,车均运维费有所降低。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0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22.22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22.22万元,接待257批次,共接待3,932人次。主要用于法院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47.60万元,比2017年减少146.43万元,降低6.40%。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009.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31.65万元,比2017年增加 500.04万元,增长 27.30%,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物资采购完成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14.73万元,比2017年 减少385.85万元,降低64.20%,主要原因是工程维修支出较上年有所减少;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462.79万元,比2017年增加3,666.63万元,增长204.10%,主要原因是全区法院信息化建设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1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主要用于:正厅实职配车一辆;机要通信用车2辆,主要用于:机要通信保障用车;应急保障用车2辆,主要用于:实发事件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52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办案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4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办案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应急保障;其他用车18辆,主要用于办理案件、调研车辆、其他待报废车辆等。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主要是法官学院旧址供暖锅炉一台。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我院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对列入我院项目预算中办案业务费、办案装备费、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全区法院服装经费、全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全区法院蒙古文信息化建设经费等专项资金设定了绩效目标,加强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跟进各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项目承办部门通报资金执行进度,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2018年我院案件审判、司法救助、信息化建设、装备配置、经费保障等按照要求达到既定目标,实现对审判工作强力保障,案件质效稳步提升,立足审判职能服务大局,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利华 祁丽慧   联系电话:0471-698641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责任编辑:车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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