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国龙在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2类和第43类餐厅、餐馆等项目享有第*号、第*号“麦香村”注册商标。西贝公司经贾国龙许可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内蒙古麦香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香村公司)商标性使用上述“麦香村”商标。“麦香村”饭庄在民国二十二年,即1933年即存在。1951年饭庄成为国营企业,更名为第一食堂。1987年重新开业。1990年呼和浩特饮食服务公司麦香村成立,经营范围为饮食业等。2003年呼和浩特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麦香村以公开拍卖出售的方式进行转制,转制后欧亚长江公司取得麦香村字号。2009年麦香村公司成立,系欧亚长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馆。2008年起麦香村公司稍麦制作技艺先后被认定为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欧亚长江公司的李文忠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后西贝公司以麦香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麦香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本案涉及老字号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问题。麦香村公司商标性使用“麦香村”字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但其前身为老字号“麦香村”。从老字号“麦香村”近百年的发展来看,尽管经营者从官僚资本到全民所有再到民营一直在变化,但“麦香村”的经营理念、制作技艺等一直在传承,这些经营者都为“麦香村”的传承发展做出了贡献,“麦香村”字号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积淀,对“麦香村”的使用一直延续,并不具有攀附西贝公司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且商标性使用“麦香村”的时间远早于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同时作为呼和浩特地区的“中华老字号”,通过几代经营者善意、自主的经营行为,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的条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为防止混淆,需附加适当标识以区别。本案的裁判对于老字号与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保护老字号传统技艺传承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