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某创作了诗歌《一个人的草原》交于格某,经作曲家谱曲后由格某公开演唱,并公开发行了EP专辑,后在全网推送的过程中,词作者署名由武某变为格某。武某认为格某的行为侵害其词作者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格某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及全网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格某在《内蒙古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格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侵害作者署名权的典型案例。著作人身权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亦是作者的精神权利。本案中,被控侵权歌手在表演《一个人的草原》歌曲时,将词作者标注为本人,侵害了歌曲词作者的署名权。作者署名权系人身权范畴,侵权人不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的裁判告知公众歌曲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歌曲的词曲作者分别对“词”和“曲”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擅自更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