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茶公司)是第1088****号、第1265****号、第1527****号绿茶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饭店、餐厅等。杭州绿茶公司2008年成立后,在全国多个城市经营绿茶餐厅并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绿茶”商标。《时尚芭莎》等刊物,《北京日报》等报纸以及《腾讯网》等网络媒体对该公司在各地的经营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杭州绿茶公司获得了大众点评“2009年度最受欢迎餐厅TOP50”、《周末画报》评选“2010年年度最佳江南菜餐厅”、“2012中国商业地产推荐品牌”、新浪浙江博友推荐“2013年度杭州十佳人气餐厅”等荣誉。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绿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与曾在杭州绿茶公司工作过的原职员王某相识,为经营餐饮业曾到杭州绿茶餐厅用餐,在明知杭州绿茶公司的餐饮服务及“绿茶”商标的使用情况下,未与杭州绿茶公司商谈商标许可事宜,而是与王某商谈开办绿茶餐厅事宜,于2015年9月成立内蒙古绿茶公司,10月与王某签订《餐饮顾问聘用协议书》,由王某提供酒店加工、配送、餐饮、团队建设及酒店品牌的咨询服务,收取26万元咨询服务费。内蒙古绿茶公司微信公众号显示:“宣传语:我们来自杭州”“绿茶餐厅于2004年创立于杭州”“绿茶的发展”等信息,“绿茶烧肉”等菜品的图片及简介,“环境展示”栏目中有“绿茶”图片字样的菜单样式以及店内外装修风格等信息。杭州绿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内蒙古绿茶公司停止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内蒙古绿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20万元,王某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杭州绿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内蒙古绿茶公司承担90万元赔偿数额,王某承担30万元赔偿数额,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认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存在与他人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共同故意侵权,应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内按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本案判决共同侵权人互负连带责任,不仅对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更充分的保护,亦加大了侵权人的赔偿处罚力度,对于有效震慑此类共同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