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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发布时间:2019-12-19 16:20:53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 法院文化建与司法公信力有何内在的系,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如何通文化建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文章首先从司法理念、司法精神、司法能力、司法作、司法形象五个方面述了法院文化建与司法公信力辩证关系,述法院文化建设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之后从民族地域文化、民俗习惯、民族宗教信仰、民族言、民族个性等五个方面述了法院文化建中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民族元素,并从重程度、民族文化的融合、与判工作的合、民族法官的培养、民族案件的关注、宣等六个方面剖析了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作者从民族文化的渗透、民族个性的融合、民俗习惯入、民族元素的植入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如何通文化建提升司法公信力。

键词 少数民族地区 法院文化建设 司法公信力


Abstract What relation between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t and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How can the courts in the areas inhabited by th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promote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through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This the key point of the essay. The essay discuss  relation between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t and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from Judicial idea,judicial spirit, Judicial ability, Judicial style,judicial image. Then the ethnic elements related with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are discussed from national culture, national customs,national language, national character. The problem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ts in the areas inhabited by th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are analysed, such as the degree of attention,  national culture integration integration,combine with the judiciary,nationaljudge,national cases, conduct propaganda. Finally, suggestion are raised about how to promote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through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t from osmosis of national culture,combination of national character., input of national customs and implantation of ethnic elements.

key word  the areas inhabited by th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t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以下正文:

 

“法院文化是一个民族个性流动的文化”。[1]在法治国家,法院文化可以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民族性特征不可或缺。[2]民族文化尤其是民族习惯法体现出的民族特点,代表着民族的普遍利益和要求,如果在少数民族法院文化构建中,吸收并改进这些民族元素,法院文化更易于获得社会大众情感的普遍认同与接受,[3]必然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法院文化与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辩证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和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司法结果的信任程度,是对司法的客观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先进的法院文化。因为,法院文化通过司法理念的形成助推司法公信力。法院文化建设的落脚点就是要形成法官特有的内在精神和品质,即建立法律的信仰、提升法律的素养,并形成独特的法律精神和文化体系,说到底就是要形成一种司法的理念。后者是支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它的灵魂是司法公正。法官的自律应当是建立在这种理念基础上的自觉活动和追求方向。它可以引导法官坚守公正底线,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信赖司法,依靠司法,通过司法获得正义,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先决条件。 其次,法院文化通过司法精神的形成培树司法公信力。法院文化就是通过文化的感染力增强法官对职业的归属感和尊崇感,通过文化的内在动力对法官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即司法的精神。使法官乐于从事审判职业,对审判职业产生自豪感,并甘于奉献审判事业,进而提升司法的品位,树立司法的权威。 其三,法院文化通过司法能力的形成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文化就是通过司法意识、司法技能、知识修养等一系列的职业涵养、职业气质的培育,将这些职业文化的内在品质作用于法官的内心世界,并运用到实践中,体现在司法上,形成一种综合的素质和能力。 这种素质和能力是司法公正的“软实力”,是法院文化的结晶,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其四,法院文化通过司法作风的形成助力司法公信力。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改进司法的作风,后者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司法作风无小事,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司法人员的作风和工作细节来了解和评价司法工作,司法人员能不能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作风有重要的影响。 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展现法官的良好作风,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一心为民、文明司法、廉洁奉公、尊重法律、不偏不倚、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从而增进司法的亲和力和认同感。其五,法院文化通过司法形象的形成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文化要注重司法形象的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后者包含审判礼仪、执法行为、法言法语等物质载体和外在表现,也包含工作之外的法官个人形象,如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言行、作为一个家庭成员的举止,以及在社会活动和交往中的做派都给公众留下最直观的印象,这些都是司法形象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树立起法官法律职业人的良好形象,才能提高公众对司法的评价。

小结:司法理念、司法精神、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司法形象无异是构建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必然要素。

二、法院文化建设中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民族元素及现实检讨

(一)法院文化建设中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民族元素

1、民族地域文化

民族地域文化对地域内民众的个性、人文精神、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习惯势力具有长久而深远的影响。而法院文化主要通过法院群体的价值观念、司法理念、职业修养、业务水平、文化品味等方面予以表现,是法院群体职业化的外化,自然与民族地域文化不相分离。后者对法官职业素养的形成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民族地域文化主导下形成的公序良俗,深入了解地域间的文化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说民族地域文化强大的生命力和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必将成为法院特色文化建设的重要推手和创新源泉。

2、民俗习惯

民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4]它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5]少数民族对民俗习惯的信奉,往往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审判工作不可避免地与当地的民俗习惯存在交织。正确运用民俗习惯去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各种纠纷的催化剂。[6]

3、民族宗教信仰

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一些民族宗教信仰的民族化特征比较鲜明。[7]对同一个民族来说,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强化了民族的认同感。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能够熟悉、了解民族宗教信仰并给予充分的尊重,则会激发少数民族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8]

4、民族语言

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还得为他们聘请翻译。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语言是交流的最主要工具,尤其是诉讼中的少数民族群众如果能用本民族语言与法官进行交流,无形中就会增加对法官的认同和信任,从而树立对司法的信任。据不完全统计,能够用民族语言诉讼并进行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信访率仅占非民族语言诉讼的十分之一。

5、民族个性

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都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性格,[9]很多少数民族个性体现在矛盾纠纷中,往往会以群体的方式出现,有时还会将简单的民事纠纷上升到民族间的矛盾,有时还会通过极端的形式来解决,[10]这样的案件处理起来难度显然比普通案件要大得多,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

(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检讨

一是缺乏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如前所述,很多与民族相关的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只有通过法院文化建设这个平台,有机地把这些民族因素转化为法院工作的动力,才会使很多涉及民族的案件迎刃而解,从而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而实践中一些法官没有认识到法院文化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认为搞文化建设是“务虚”, 忽视对法院文化精神和实质内涵的提炼,也没有把法院文化建设放在应有的高度予以重视,更谈不上去思考法院文化建设与司法公信力的对接。[11]

二是缺乏与少数民族地域文化的有机融合。法院文化建设,既有相通之处,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构建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进程中,应结合实际,凸显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特色和民族风情,并不断总结,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法院文化。实践中,一些法院不注重与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法院文化中民族元素匮乏,没有任何民族特色,有时连最起码的民族语言都怠于使用,忽视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忽视了少数民族诉讼群体的必要需求,也忽视了对少数民族的尊重。一些法院设定的任务和指标,没有考虑到民族地区的实际,千篇一律地进行所谓的“量化考核”,结果非但没有使法院文化得到理性培育,反而使法院文化建设与少数民族地区需求相去甚远,从而削弱了少数民族群众对司法的认同。

三是缺乏与少数民族地区审判执行工作的紧密结合。当前,一些法院搞文化建设具有相当大的盲目性、功利性、突击性和偶发性,缺乏理性认知。[12]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如何与当地的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识不足。很多法院在文化建设与审判工作相脱节,甚至是毫不相关,简单地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悬挂几幅文化匾牌或标语,将文化建设作为“形象工程”和“花瓶工程”,使文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难以有效发挥,而没有去思考少数民族审判执行工作的特点,更没有将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转化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动力,导致法院文化与司法公信力成为两张皮。

四是缺乏对民族法官职业认同感的培育。民族法官既是法院文化的践行者,也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同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与当地民族群众连接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因此,培育民族法官的职业神圣感和认同感非常重要。由他们来审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案件,可以借助民族语言、民族情感、民族性格等民族元素增进与涉诉民族当事人的沟通和互信,通过这种沟通和互信还可以将法院文化的精髓传播给民族群众,进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实践中,很多法院忽视民族法官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性地位,也没有培育这些民族法官的职业神圣感和认同感,更缺乏有意识的培养和使用,使得这些民族法官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13]

五是缺乏对涉少数民族案件的有效关注。尽管少数民族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应诉能力弱,但一旦遇到涉诉的案件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由于与生俱来的民族情感会使其他无关的民族群众也会迅速参与到案件中来,为本民族群众助威。例如,某地一回民被告被执行死刑后,法院按程序摘取了器官,但没有考虑到回族的风俗和禁忌,引发当地回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聚集围攻法院,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影响到当地的民族关系。这些反面典型的负面效应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六是缺乏少数民族法院文化的社会宣传。当前一些地方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误区就是认为这是法院院内部的事,与外界无关,经常是自娱自乐,孤芳自赏,不对外宣传。其实,我们要真正发挥法院文化的作用,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信任,这是我们法院文化的落脚点和归宿。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加强法院文化的宣传,让它融入到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之中,与地方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结合起来,接受社会的熏陶和洗礼,才能真正获得社会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三、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建设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一)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通过民族文化的渗透服务群众

法院行为文化主要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职业群体在审判活动、人际交往中行为规范、生活规范和行为习惯中所折射出的法院精神,体现的法官水平、素质和修养。法院文化离不开地方民族文化。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文化只有融入民族本土文化之中,适应地方水土才能借助民族文化的活力与动力发挥实际效用。[14]每个民族又有各自独立、稳定的文化体系,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民族行为模式。[15]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中,应当引导法官熟知本地区的民族历史、民族宗教、民族艺术、民族语言、民族服饰等民族文化,树立民族文化的尊崇感、传承民族文化的使命感、传播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学习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并将这些民族文化的元素导入法院的行为文化中。例如,在审判工作中,教育法官要尊重少数民族的行为习惯,不因文化的差异而歧视他们。在庭审中,对于不懂汉语的群众,要使用民族语言或聘请民族翻译。在培训工作中,要加大少双语法官的培训力度,鼓励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理案件。[16]在审判方式上,鼓励法官下基层、到农村牧区、 到田间地头、到群众当中,接触地气。[17]有意识地选择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倡导他们穿民族服装、用民族语言参与诉讼活动[18]。通过这些民族文化的渗透真正服务群众。

(二)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要通过与民族个性的融合走进群众

法院的精神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和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由法院群体共同创造,为群体成员所共同遵守和认同的共同意识,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是以心理、观念、理论形态存在的法院文化,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少数民族文化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逐步内化为该民族为人处世的个性特征。这些具有地域特色的民族个性和精神,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尤其是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中理念、信仰、道德等核心价值观必须兼容的内涵和渊源。因此,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应当通过与民族个性的融合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官群体的心理认同和信任感。例如,有的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利用当地少数民族革命历史名人和优秀少数民族法官的示范作用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内蒙古的成吉思汗、民族英雄嘎达梅林;宁夏的马本斋),结合这些人物的优秀品质和爱国精神,培育法官养成忠诚为民、甘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司法精神。再如,大理市法院喜洲法庭“青瓦白墙”式的白族民居设计与白族人民“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做事”的传统不谋而合,洱源法院调解室内以扎染点缀受到白族群众的高度认可。又如,内蒙古一汉族矿主在某草场开矿,日夜拉煤,严重影响到当地牧民群众的生活,一牧民因阻拦拉煤车而被当场撞死,引起牧民群众的强烈同情和愤慨,几百名蒙古族群众迅速聚集到当地政府门口,要求严惩凶手。当地公检法迅速展开工作,最后法院派出三名精干的蒙古族法官组成合议庭主审此案,严惩了凶手,并通过媒体及时报导案件进展情况,取得了当地牧民群众的理解,使事件很快得到平息,受到当地牧民群众的高度赞扬。[19]

(三)法院审判文化建设要通过民俗习惯的导入贴近群众

审判文化既包括审判对法治建设的推动(如立法的建设),也包括审判的艺术和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俗习惯是情理法的载体,凝结着民族群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往往与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认知水平、价值观念、是非观与正义观相契合。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充分运用民俗习惯,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使得司法活动更接近现实、更易于被接受,更为灵活,有助于在纠纷解决中实现情理法的统一,从而提高司法裁判认可度,[20]这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应当使法官学习、了解、掌握、熟悉当地的民俗习惯,并加强对民俗习惯的研究,尤其是对于民间长期沿用、行之有效的民俗习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善良民俗习惯有法可依[21]一些特殊的案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在个案中适用民俗习惯,填补法律漏洞,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不同民族群众之间利益纠纷,通过民俗习惯的现实性与灵活性可以有效缝合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裂隙,使得案件的处理既合乎法律,又合乎当地风土人情,[22]使审判行为能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认同并给予正面评价,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3]

(四)法院物质文化建设要通过民族元素的植入方便群众

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形载体,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和依托,是法院文化的外化表现,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感知、影响和辐射作用。[24]因此,加强物质文化建设,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更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使外化的法院文化环境体现历史文化沉积,通过环境、建筑、陈列以及氛围达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认同感。例如,利用楼道墙面、回廊等空间建设文化长廊,展现少数民族法制史、法院发展历程,反映法院干警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进行文化宣传时注意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如文化长廊的宣传内容及立案大厅、审判庭、调解室等位置悬挂的法律格言应同时配民族译文,让少数民族群众走入法院就能找到认同感和归属感;庭审须知、诉讼指南也应同时配民族译文,以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知情权和诉权。办公大楼既要体现法院特色,又要体现民族特色,烘托具有民族特色的法院文化氛围。将民族理念融入到装饰和法庭布局之中,形成有地方特色、文化底蕴、历史内涵、法治精神的法院建筑装修风格。另外,物质文化建设方面还要落实一些便民的措施,如增加巡回法庭、投入巡回审判车等、建立法制宣传基地等。[25]

四、结语

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与该地区的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性格、民族历史等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法院文化建设只有将民族文化与法院文化有机地整合起来,让它真正根植于老百姓心目中,服务于老百姓的司法需求中,才能使法院文化建设真正具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 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治报》2006629日,第3版。

[2] 车志平:《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载《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3] 吴明童、张友林:《诉讼文化的地域特殊性》,载《长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 民俗习惯即指具体的民间规则,是不为国家正式承认的,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在特定领域中被用来界定权利义务或责任,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的行为规则。民俗习惯可以存在于宗族家族制度、神权观念、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行为规章、经济事务交往、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多种渊源之中。

[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6] 解晓莉:“对民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审判运用中的探讨”《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 7

[7] 最典型的一是藏传佛教对于藏族,二是伊斯兰教对于回族、维吾尔族、撒拉族等。

[8] 如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家属召集了一些信仰天主教的教徒聚集在法院大门口,扬言要是被告不能满足他们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就要让他“以命抵命”。法院最后邀请了该教派内部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老参加调解协商,以教义精神进行感化后,原告家属情绪才逐渐缓和,案件得以调解结案。龚学增:《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理论思考》,载《民族研究》1996年第5期。

[9] 例如蒙古族心胸宽广,为人豪爽,维吾尔族非常讲究礼节,尤其对长辈十分尊重,回族相对要细腻,哈尼族坚韧不拔,东乡族喜爱洁净的民族。参见龚学增:《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理论思考》,载《民族研究》1996年第5期。

[10] 如新疆7.5事件和拉萨3.14事件就是典型的事例。

[11] 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治报》2006629日,第3版。

[12] 钟小凯:《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13]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 张文显:《法律文化的释义》,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

[15] 吴明童、张友林:《诉讼文化的地域特殊性》,载《长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双语”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优势,精心办理“双语”案件,2012年受理“双语”案件526件,调撤率达到97.3%。参见“新疆基层法院少数民族法官不足尤为突出”载《法制日报》20071122日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导推出了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计划:在高考时“特选”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民族考生,送入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习,毕业后回定点法院工作。日前,首届定向生如期毕业“出炉”,19名学生奔赴自己的定点法院。[16] 2009年,云南法院系统招录了100名学生,2010年招录了27名学生。他们分别属于24个民族,来自70个县。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1030日,云南法院系统共有政法专项编制10937名,少数民族法官1594人,比例为14.5%

[17] 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121212日。

[18] 例如,某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利用当地群众民族认同感的心理特点,从服饰文化入手,每个本土法官定制一套少数民族服饰,着民族服饰办案,形成了“少数民族法官穿民族服饰、讲民族语言”调解办案的模式,成效极为显著,该庭已经连续四年调撤率高达100%,实现了四年来“零判决、零上诉、零上访”的成效。

[19] 参见内蒙古锡林郭勒盟5.11,5.15刑事案件的相关报导。

[20] 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即法院作出的裁判被社会公众广泛而普遍地共同信奉并遵行。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能够体现法官裁判行为的社会价值,是司法裁判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如果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将会滋长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与不满情绪,影响社会成员对司法的坚定信心和信念,同时也会使司法主体丧失自信心和自豪感,危及司法权威。

[21] 民俗习惯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已经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才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民族的心理、智力与情感,积淀着祖辈们长期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事实上已经成为乡土社会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因此,民俗习惯在民法的立法空白领域发挥了补充的作用。

[22]解晓莉:“对民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审判运用中的探讨”《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 7

[23] 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121212日。

[24]解晓莉:“对民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审判运用中的探讨”《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 7

[25] 以新疆为例,新疆各地基层法院普遍设立了巡回法庭,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双语巡回法庭”,选择既掌握民族语言、又能说汉语的“民汉兼通”优秀法官组成合议庭,深入基层农牧区一线巡回办案,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新疆全区法院共设立便民诉讼服务中心362个,巡回审判站、巡回办案联络点1489个,组织法官深入乡村牧区、街道巴扎、田间地头巡回办案96121.7万多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民语案件是由“双语巡回法庭”审理的,实现了哪里有纠纷法庭就开到哪里。真正实现了便民利民的宗旨,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潘从武:新疆:“双语巡回法庭”贴近群众赢得民心载《法制日报》2012-07-08版。


参考文献:

1.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治报》2006年6月29日,第3版。

2.车志平:《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载《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3.吴明童、张友林:《诉讼文化的地域特殊性》,载《长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5.解晓莉:“对民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审判运用中的探讨”《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 第7

6.龚学增:《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理论思考》,载《民族研究》1996年第5期。

7.钟小凯:《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8.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张文显:《法律文化的释义》,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

10.吴明童、张友林:《诉讼文化的地域特殊性》,载《长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1.吕德芳、邹抒君、农建旺、罗永良:《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审判规范化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杨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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