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巡回审判是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的适用于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之一。我国自“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现在的各种方式呈现的巡回审判方式,不仅见证了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也见证了我国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进程。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因其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文社会不同等各种因素而导致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注重法律效应、更要注重社会效应。在此情况下,巡回审判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及应用能为当地人民带去法律服务的同时能不断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实现法治中国提供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关键词:巡回审判 法律效应 社会效应 公平审判 普法
一、巡回审判的历史渊源
巡回审判最早出现于十二、十三世纪的英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设立。在我国封建时期虽然也有“钦差大臣”这样类似的巡回制度,但让巡回审判发挥真正审判作用的是在陕甘宁边区建立的巡回审判制度。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法庭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同志吸收历史经验,注重调解,创造了新的贯彻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⑴,为我国近现代最早的巡回审判模式。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我国对司法制度的重新建立,对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也在起起落落中不断重视和完善。在1950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失效)第二条规定“人民法庭以县(市)为单位成立之。必要时得以区为单位或联合两个区以上设立分庭,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得实行巡回审判。”;1951年9月4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失效)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在院内审判外,应视案件需要,实行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1]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使巡回审判真正提到了法律条文的高度,得以施行。在此基础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法发【2005】16号)第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点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和必要的办案设施。”,同时该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可以当即立案、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巡回审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也让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时有了可依据的规定。进入新世纪之后,尤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巡回审判的重视程度提高到了一个历史高度。如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对外开放的新媒体和各大报纸上宣传刊登的巡回审判基层法庭及基层法官的先进事迹,更是让巡回审判重新映入了人们的生活中,这不仅是新时代“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的体现,更是法治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直观体现。
从我国抗战时期到今天的几十年间巡回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巡回审判主要是依托人民法庭而言的,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⑵,意在就地、及时为人民群众解决所遇到的法律纠纷及矛盾。“就地进行审判”体现了巡回审判的效率性和便民性;“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体现了简政为民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工作方法,二者结合更是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二、完善和发展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必要性
现今巡回审判成为了基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的重要的一种审判方式。从在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巡回法庭到如今让巡回审判融入到基层法庭的工作中,虽然名称在变,但职能一直在延续。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为例,在2007年设立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其中第二巡回法庭在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阿都沁法庭落户,主要审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离婚、抚养赡养等民事案件,在成立期间年均审理50-60件民事纠纷。在2019年初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在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时,废除了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至此巡回审判不再只是巡回法庭的职能,而是成为了其他几个基层法庭共同的审判模式之一重新得以生命。阿都沁法庭作为第二巡回法庭的主阵地,在2019[2]年更是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超额完成了巡回审判任务。从而不难看出,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及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不仅是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任务,更是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法。
(一)巡回审判是基层人民法庭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巡回审判在我国发展几十年至今,不断适应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得到了自己继续存续的生命,更是为我国稳定社会发展提供了不小的贡献。抗战时期“马锡五审判模式”,立足当下的国情,不断探索创新,为人民群众送去了公平审判的法律服务更是在人民群众心里种下了知法懂法的种子。新中国成立之后,在经济社会欠发达、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低下的情况下,基层法官背着国徽下田入院式的审判,能够让矛盾纠纷在第一线得以解决。现如今进入新时代,虽然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也懂了发生纠纷要诉诸法律,但仍有一些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巡回审判能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法律的普惠。
(二)巡回审判是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有效措施。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至今,随着“七五”普法的不断推进,人们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更多的人会选择寻找法律途径去解决。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为例,近几年年均受理案件两万起左右,是内蒙古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中名列前某,其派出法庭阿都沁法庭年均受理案件数量为两千起左右,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年均占案件总数的90%以上,从这些数字能看出,我国的普法力度不断在向农村牧区深入,我国基层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因此,探索及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不仅能将神圣的法律审判殿堂搬进老百姓的生活中,更能以平易近人的方式在旁听的老百姓心中播撒普法的种子,从而能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巡回审判是促进民族地区审判工作,创新人民法庭工作方法的有力措施。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其每一次审判都牵动着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巡回审判作为基层人民法庭有力的审判方式之一,不仅能减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能让法官深入群众,了解当地的民风民俗,促进法官创新工作方法,从而更公正的进行审判。如阿都沁法庭管辖区域为蒙古族聚居地区,处于与吉林省交界地区,地域广、人口多、经济发展落后、人们法律意识弱,法官在巡回审判时往往不只是是审理一起案件,更是深入当地,了解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乡规民约,从而在审判时尤其在庭前调解时能充分运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在巡回审判时带回来的工作思路,尤其是对民俗习惯的了解,能够促进法官创新自己的工作方法,从而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三、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巡回审判虽然作为基层人民法庭重要的审判方式之一,方便了群众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但也不难看出其审判的案件数量和对稳定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是与正规审判不能比拟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困难和挑战:
(一)人员配备不足,办案成本高。从法院审判的现状来看,大多数巡回审判是在基层人民法庭实现的。以阿都沁法庭为例,案多人少的压力突出,在面对年均近两千件案件的现实压力下仅有两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和三名书记员,保证日常的正规审判就已经显得捉衿见肘。两名员额法官不仅要保证正常的开庭还要进行巡回审判,为年老、残疾等不便到庭的群众送去“上门法律服务”,同时还要为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一个行政村的、案件争议小的案件送去“上门法律服务”。虽然巡回审判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但从实际审判来看,每办理一起巡回审判案件,法官至少要跑两次以上,不仅耗时耗力,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办案成本过高。
(二)巡回审判庭审难规范,语言文字无法统一。巡回审判的案件基本都是偏远地区发生的矛盾纠纷,路途遥远,虽然预定了法庭开庭时间,但常常因为路难走或天气原因等无法保证正常点开庭审理。同时,巡回审判常在当事人所在嘎查(村)委会住址或在当事人一方家里开庭,因此旁听群众多,在开庭审理时难免出现大声喧哗、不顾法庭秩序、不听从法官劝导的情况,再加上法庭人员只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一名法警,人员配备有限,常常出现难以维持法庭秩序的情况。再次,因农村牧区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一代的农村牧区群众文化水平不高、认字识字能力有限,以阿都沁管辖区域为例,大多数农牧民在汉语普及率越来越高的今天,对民族文字尤其是对蒙语写成的法言法语的解读率越来越低,因此法官在开庭时以蒙语为主汉语为辅、蒙汉相结合的方式开庭审理,再以汉语形成法律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导致自审理到结案,语言文字无法形成统一的现状。
(三)人民群众的认可度不高,普法效果有待加强。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数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案件,因此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能够起到以案说法、广泛宣传法律的效果。但是从现实来看,由于法庭在巡回审判时未提前公开或宣传开庭时间、地点、案件类型等而导致旁听人员不多,无法起到广泛宣传法律的效果。同时法官迫于每天审理近十起案件的案多人少压力,在巡回审判结束后为了能够赶回法庭继续审理其他案件,往往没有过多的精力和时间为旁听人员解答在案件当中出现的法律要点和知识点,更不能以案释法大肆宣传法律法规,因此所起到的普法效果是有限的。再次由于巡回审判庭审现场是临时搭建的,不够庄严肃穆,导致人民群众对巡回审判的认可度不高,对形成的裁判文书的正规性存在质疑。
四、完善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建议及意见
(一)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形成统一的巡回审判实施细则。为规范巡回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和细化巡回审判实施细则,让巡回审判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寻、有法可依。第一、可通过司法解释确定巡回审判适用区域及案件类型。巡回审判制度适用地区应为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的偏远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适用的案件类型应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离婚、抚养及赡养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同时为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还应具体规定巡回审判制度应适用于在同一地区居住、案件争议不大、可依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有困难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适用于交通不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适用巡回审判可利于对当地群众进行广泛法律宣传和教育的民族区域典型案件等。第二、为保障庭审现场的有序进行、维护法庭秩序,保证法庭的庄严性,还应具体规定巡回审判组成人员,确保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及一名法警参加。
(二)加强干警业务能力,促进工作方式创新。巡回审判需要到人民群众中去搭建简易的审判现场进行开庭审理。因此需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深厚的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去参与。尤其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充分掌握双语的基层法官才能更好的驾驭巡回审判现场,无障碍的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答辩,从而更好的了解案件始终,做出公平的法律裁判;也能为前来旁听的当地群众通过审理的案件用老百姓听得懂、了解得透彻的语言进行普法和教育,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因此加强对基层法庭干警的业务能力培训,不仅能在巡回审判时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也能让干警们深入群众,为群众带去法律服务,更能通过总结巡回审判时的工作经验,在法理和乡规民约、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找到平衡点,创新自己的工作方式,更好的为当地群众送去法律服务。
(三)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合作,形成多方联动机制。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需要到农村牧区去开庭审理,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需要当地嘎查(村)委会的协调和介入,如提前通知无法取得联系的当事人一方通知其开庭时间及地点,组织当地农牧民到庭旁听,提前联系好开庭场地等等。从巡回审判案件的结案方式来看,绝大部分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以阿都沁法庭为例,2019年巡回审判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100%,从庭审花费时间来看,每一起案件的开庭审理都花费较长时间,不仅需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还需要引导旁听人员保持庭审秩序。因此,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当地嘎查(村)委会领导班子及人民调解员的事前调解及介入,从而确保案件审理及普法的双重效果。
(四)加大投入,保障巡回审判实施力度。从内蒙古地区巡回审判的开展形势来看,有扎鲁特法院的马背上的法官模式,有阿都沁法庭的女子审判团队模式等,虽然形式不一样,但其配备却是一样的:简单的出行工具、背起的国徽、一台电脑、一台复印机或者纸质的开庭笔录备用纸、一份印泥就是构成巡回法庭的所有装备。设施简陋、路途遥远,实施巡回审判困难重重。这也是导致巡回审判模式无法得到有效推广,无法发挥与正规审判相同的法律效应及社会效应的原因之一,如以阿都沁法庭为例,在每年审理的近两千起案件中,巡回审判案件也只有年均50-60件。因此,建立巡回审判专项资金或者加大对巡回审判投入力度,不仅能激起基层法庭巡回审判的积极性,也能让巡回审判得以推广广泛应用。
[1] ⑴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5期,巡回法庭:源起、现状及其完善,张善燚、王玮,P82
[2] ⑵肖扬:《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P11
参考文献:
1,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5期,巡回法庭:源起、现状及其完善,张善燚、王玮
2,肖扬:《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3,湖湘论坛201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之研究,肖光荣、朱未
4,原创力文档2015.6.14,论巡回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实基础--以形式合理主义法律观为参照,李文峰
5,中国法院网2008.6.1,浅析当前巡回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马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