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是为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提供参考,以通辽地区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通过基础性数据调查、运用统计学的分析方法,详细解读了2016年—2018年间共计231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书,数据详尽,说服力强。按照被告人犯罪特点、犯罪类型、再犯、造成犯罪的成因等多个维度进行归纳整理,对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掘基于不同因素而存在的问题与差异,再从法理学等多个角度探讨解决家庭以及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预防羸弱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同时需建立以法院为中心,行政、家庭、学校、社会等五位一体的预防体系;提出加强自治区高院对预防的指导,强化预防监督,希望裨益于内蒙古地区建构更为科学合理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法治;预防体系
正文
引 言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道德层面、教育层面、家庭生活以及法治建设中所暴露出的弊端与缺陷。未成年人身体与精神的健康成长、受教育程度等情况,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尺,而且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状况还是家庭美满、社会祥和、国家昌盛的重要标志。因此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刻不容缓待解决的大事。本文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分析通辽市三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找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薄弱处和困难点,以未成年人的多重教育、心理防控、庭审矫治和再犯预防等为切入点,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针对性预防体系。
一、通辽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通辽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2018年,通辽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231件(含二审案件7件),共涉及未成年罪犯325人。
其中,免予刑事处罚8人,适用缓刑104人,并处罚金刑的122人,单处罚金刑的11人;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刑罚的(含拘役、管制)69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含6个月)的57人,有期徒刑1年—2年(含1年)的42人,有期徒刑2年—3年(含2年)的30人,有期徒刑3年—5年(含3年)以下的18人,有期徒刑5年—10年(含5年)的5人,有期徒刑10年—15年(含10年)的3人,无期徒刑的1人。
(二)通辽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实践的特征
1.犯罪处罚适用实体刑较高,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率低
统计数据显示,在325名被告人中,被判处实体刑的占63.45%,宣告缓刑的占30.9%,免予刑事处罚的占2.38%,单处罚金的占3.27%。根据《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从最终的刑罚判处情况来看,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却大大低于实体刑适用。
2.犯罪类型具有集中性,罪名呈现多样化趋势
统计数据显示,通辽市三年的未成年犯罪共涉及19种罪名,其中以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主,主要集中在: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这四类罪名,这四类罪犯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86.18%。其中,盗窃占33.93%;寻衅滋事占29.42%;故意伤害占15.01%;聚众斗殴占7.82%。在325名被告人中,仅盗窃犯人数多达113人,占未成年罪犯的34.76%。2016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还出现了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治造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3.犯罪形式中以共同犯罪较为普遍,大部分表现为松散的团伙或两三人的小团体作案
根据三年间数据调查,未成年罪犯大部分是较早踏入社会,实施犯罪时年龄尚小,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往往是通过男女朋友、同学、工友、网友等身份相互结识,进而拉帮结伙共同作案;有的两三人结伙作案;也有的临时组成几人或十几人的犯罪团伙,这种临时性犯罪团伙在作案前其成员大多互不相识,仅仅认识召集者或领导者等个别成员。还存在个别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实施盗窃和寻衅滋事等犯罪为主;团伙结构组成共两种形式: 一是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组织; 二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组成的犯罪组织;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罪犯占总数的比例是56.7%,超过半数。
4.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未成年罪犯身份中农村户籍人员 、辍学和无业者占大多数
根据三年间数据调查显示,在325人的未成年罪犯中,以性别区分,男性312名,占96%;女性13名,仅仅占4%。犯罪主体身份情况:农村户籍人员203人,占60.96%;辍学和无业者74人,占22.22%;在校生47人,占14.11%;打工等其他人员11人,占4.72%。其中农村户籍人员 、辍学和无业者占83.18%。
5.犯罪情节中自首立功情节占比例较低,存在行政拘留与再犯等情节
根据三年间数据调查显示,在325名被告人中,有55人有自首情节,占16.92%;仅仅有1人有立功情节;但是被告人中还有52人被行政拘留过,占16%;几乎与自首情节所占比例一致。更存在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被告人中有10人有再犯情节,占3.07%。
二、通辽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一)犯罪动机具有盲目冲动性
未成年人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这一人生阶段是其学习与生活、分辨是非等的“黄金期”;同样也是未成年人在生理上与心理上都要经历的从天真无邪走向成熟稳重的“磨合期”。未成年人在这一阶段虽然青春活泼、活力四射;但是逆反心理强烈,向往自由自在,厌恶各方面的规则制度,缺乏基本的社会经验,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刺激,走上犯罪道路。在这样的身心支配下,未成年人犯罪前很少有经过预谋部署、计划分工,往往是在某个环境中,面对诱惑或突发事件,临时起意或寻求刺激,受他人致使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从三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来看,除极少数的未成年犯罪有预谋性,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都具有盲目冲动性的特征。
(二)犯罪目的以贪财逐利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目的以图财为主,“两抢一盗”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域”之一。在113起盗窃案中,盗窃5次以上的案件共计19件,例如:被告人李某某单独作案27起,与他人合伙作案24起,合计盗窃51起;被告人陈某某单独入室盗窃35起。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231件案件中,盗窃、抢劫、抢夺共计128件,占55.41%;超过半数。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例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仅占1.73%;同时还存在未成年人在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过程中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强抢物品等侵犯财产行为;更有甚者为了获得财物,通过实施贩卖毒品、介绍卖淫等犯罪,来实现获得财物的目的。
(三)犯罪行为具有暴力性
未成年人年少气盛,不能理智的控制自己的行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从而酿成多起恶性犯罪。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暴力取财、故意毁物;未成年人在实施盗抢等行为时,有的选择“破窗而入”、也有的通过“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被害人财物,还因此发生了3起“飞车抢夺”拖拽被害人的恶性案件。有时往往为了泄愤或恐吓被害人,单独或纠集他人实施敲碎门窗、砸车、打砸住宅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第二方面:惹是生非、侵犯女性;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重灾区域”,根据数据调查显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7.24%,其中多起寻衅滋事中的被告人属于无故殴打他人。
三年来,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轮奸少女、幼女等恶性案件,多达12件,其中最小的受害者受侵害时仅四周岁。
第三方面:预谋犯罪、手段残忍;根据数据调查显示,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逐渐由原来的随意性向预谋化、计划性方向发展,犯罪工具由原来的拳脚施暴、口头恐吓转向使用危险性工具,如购买匕首、自制枪支等,手段残忍,无视他人的生命。
(四)犯罪成员受教育程度低
据2016年至2018年6月间调查数据分析,未成年罪犯共计325人,平均年龄为16.4岁,除一名三级智力残疾人外,均是在学校学习的年龄。但是,未成年罪犯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却非常高,文盲1人,占0.3%;小学文化程度67人,占20.62%;初中文化程度203人,占62.47%;高中文化程度39人,占12%;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共计15人,仅占4.61%。可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罪犯占总数的83.39%。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罪犯中在校生只有47人,仅占14.46%;。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反复性
未成年人犯罪容易出现反复,就是再犯情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年龄规避,低龄再犯
根据《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此不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依法不负法律责任;而且在同伙被判处刑罚后,并没有引以为戒,且不思悔改,仰仗自己年龄“特权”,继续单独或伙同他人再作案。
第二、思想可塑,腐化再犯
未成年罪犯思想发育不成熟,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伤害,进而改过自新;但是在被取保候审、缓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的教育改造约束力不强,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再次回到之前的生活环境,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思想很快再度腐化,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不良嗜好,经济再犯
部分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为了维持抽烟、酗酒、赌博、网络游戏等不良习惯,及个别的吸毒行为与性行为;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且自身无一技之长,又不愿付出劳动,很快会再次走向犯罪道路。
三、通辽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足
英国作家查·艾霍尔曾说过:“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
什么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习惯;有什么样的习惯,就有什么样的性格;有什么样的性格,就有什么样的命运。”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思想=命运,而未成年人思想的形成除了与自身因素外,还与他长期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但社会环境中,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缺位
在多元开放的社会中,家庭不断承受着各种文化、理念和价值观的冲击与诱惑,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逐渐被弱化。当离异、异地打工或死亡等原因使父母一方或双方缺位时,会导致完整性家庭向非完整性家庭转化;同时不适当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父母的言传身教等家庭因素,均会导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在子女预防犯罪的教育问题上严重缺位。
(二)学校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忽视
学校是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辍学、早恋、校园欺凌等问题的频频出现,说明学校教育忽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首先学校教育模式的存在偏差,过于重视应试教育,忽视全面素质教育;其次教育内容不全面,尤其缺少法治教育和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与性教育;第三个别教师师德有待提高。
(三)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滞后
现今社会发展并不均衡,经济等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社会管理等功能发展相对滞后,在面对因辍学等原因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群体,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对辍学未成年人的法治引导缺失。
(四)互联网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负能量
互联网络的诞生让未成年人又多了一个生活环境,并且是一个不同以往的虚拟网络环境,其成员鱼龙混杂,自由度高,道德观念淡薄,色情暴力信息、反动恐怖思想等网络垃圾充斥网络,但针对网络的法律规范则相对滞后,不能及时对网络进行管理和约束,导致未成年人安全健康上网状况令人堪忧。而且在网络的隐蔽性、监管低、虚拟化的引诱下,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极易诱发缺乏自我约束和法治观念淡薄的未成年人产生扭曲心理。
(五)人民法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不足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人民法院是预防体系的核心与关键。但是受案多人少、基础设施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有些许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点:
1.法治宣传教育方式不到位
人民法院往往通过组织干警上街发传单等简单的方式方法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而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单一,且人员配备不足,受教育范围小,忽略了学校、农村等重要的普法场所,使得普法力度低,普法内容与社会法治教育现状不一致,略显格式化,普法宣传教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少年法庭组建不完善
通辽市法院虽然成立了少年法庭,但是并没有单独设立,一般是隶属于所在法院的刑事庭等庭室。个别基层法院至今还没有成立少年法庭,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没有完全实现分案处理、专案专办。且少年法庭的法官队伍中,具备二、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只有寥寥几人,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更好的帮助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等重要使命,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3.庭审教育作用不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中仅依靠一次庭审教育,缺少审前的见面谈话基础、对其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等重要信息缺乏全面了解,加之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学校欠缺沟通,难以形成教育合力,在面对因受家庭、学校等原因,形成扭曲心理的未成年被告人,庭审教育的作用显然不够。且容易发生因被未成年被告人表象所迷惑,假意悔罪的,再被判处非监禁刑或免刑后,再度犯罪的情况发生。
4.判后回访帮教制度不全面
实践中,每年人民法院要面对大量的回访帮教任务,但是未成年罪犯服刑地点分散,路途遥远,加之法院部分干警对回访帮教工作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而且法院每年可用于延伸审判职能的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较为缺乏,导致难以全面开展工作,无法有效深入推进,难以发挥回访帮扶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等作用。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保证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人民法院在结合司法与社会实践,充分发挥犯罪预防、司法教育、帮扶等职
能,通过多种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1.建立司法教育体系
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人民法院加大对人财物等各方面的投入,建立司法教育预防犯罪体系,让未成年人树立坚定的法律信念,筑牢法治精神之基,引导未成年人成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
(1)走出去
每年坚持 开展保护未成年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集中在“12.4”国家宪法日、“6.1”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等时间,在广场、公园、社区等场所,通过橱窗、传单、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同时采用在法院网站、微信、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法进行同步普法;还开展“送法下乡”、“普法进校园”、司法大讲堂、播放普法电影、以案说法等法治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范围,加大普法力度。
(2)请进来
每月设立法院开放日,邀请高中小学校师生及家长,参观人民法院日常工作,零距离了解法院具体工作;亲身体验法院工作氛围;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一些社会广泛关注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让未成年人及家庭等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了解犯罪的危害性,引导未成年人抵制不良风气的腐蚀,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
(3)建起来
法院与校园共建模拟法庭,定期举办模拟庭审,让学生们扮演法官、当事人等诉讼角色,身临其境的感受庭审过程;由法院选派资深法官进行指导与点评,提高学生的法治教育;同时开通未成年人法律服务热线,在网络上构建预防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平台—防止校园欺凌、公布典型案例、讲解法律知识、在线解答未成年人维权等法律问题;为未成年人遭受侵犯时,增加了疏导方法,排解负面情绪。
(4)办起来
由人民法院为主导,在校园、社区等场所。开办法治征文、法治摄影比赛、法治漫画展等系列普法活动,让法官们与未成年人携手共同参与其中,注重活动的趣味性、法律性、教育性的合一;并将活动的成果编辑成册,以家庭或学校为单位进行印发,引导未成年人自主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
2.创设审教合一模式
当法官面对未成年被告人时,应当谨慎对待,不急于定罪量刑,结案了事,要通过温和的语言,运用情理、法理去化解未成年人的抵触心理与反抗情绪,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而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1)“见谈访”制度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坚持“见谈访”制度:“见”—法官在立案后,开庭前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了解犯罪动机、心理状态、悔罪表现、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谈”—法官主动与未成年被告人家属谈话,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监护等情况;“访”—对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学校或工作场地进行走访,了解其平时各项的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等事项。全面的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及犯罪前的基本情况,再通过法律的公正,法官的关爱,感化其认罪伏法,改过自新。
(2)完善少年法庭
人民法院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在各级法院成立少年法庭,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特别是具备二级或三级心理咨询师的法官,扩大少年法庭队伍,全面实现案件分流、专案专办;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帮助其改掉恶习,重归社会,意义重远且任重道远。
(3)增加具有特殊职能的人民陪审员
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为了更好的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其的抵抗心理,人民法院应当邀请从事过教育工作的教师、心理咨询师、大学教授等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他们通过教育心理学等方法教育、引导、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更易于其接受,从而认真审视自己的德行。
(4)落实判前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在判决之前,必须向帮教地的司法所、社区、村委会发送审前社会调查表,将详细调查情况反馈给法院,对于符合缓刑、免刑条件,可以判处缓刑、免刑,给未成年人一次忏悔自身,重新开始的机会。
(5)庭审感化制度
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审判理念,在庭审开庭前,可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或亲友与其在指定的场所见面,用亲情感化被告人的心灵;在庭审教育阶段,充分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法官、法定代理人等多重教育启发疏导下,增强其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做到因案审理,因人施教;庭审结束后,法官们在判决书上增加了法官寄语,指出被告人今后要吸取教训及在服刑期间的注意事项,并表达法官对其的鼓励与希望。
3.健全判后帮教制度
(1)尝试犯罪记录消灭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对该犯罪的卷宗材料予以封存,但是封存不等于消灭,难免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负担。出于对未成年人更好的保护,应当对未成年人科学评估再犯罪的可能性,逐步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向犯罪记录消灭的过渡,从而让未成年人心无旁骛的回归社会,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完善回访帮教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回访帮教制度,提供物质与人员保障,定期回访,扩大回访帮教对象范围,不限于是否羁押,判处何种刑罚,回访帮教地点延伸之服刑地、居住地等;建立帮教档案、台账;增加每月帮教次数,特别是在未成年人重回社会,帮助其联系复读、复工;预防未成年人因不适应社会,无经济来源等原因再犯罪。
4.成立未成年人维权岗
未成年人维权岗,是以法官、法官助理为主,聘请具备教育、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心理咨询师、教授、律师等社会精英,同时向公益组织、福利机构、民间社团等召集志愿者,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每一名失足未成年人为工作理念的工作岗位。可以有效地将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融合在一起,挖掘审判资源,强化庭审教育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方法,把维权贯穿于刑事、民事、执行等各个部门,全方位开展维权工作,坚持教育与挽救的最终目的,在进行普法工作的同时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人民法院的关心和温暖,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再犯罪。
5.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向有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一员,应该积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总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学校教育问题、有关部门的监管问题等,尤其是针对如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发司法建议。同时要注重实际效果,追踪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整改状态,以此确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1)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建议:①制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政府规章,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行政联合预防机制。②严厉打击“黄、赌、毒”,加大“扫黑除恶”力度,避免违法分子向未成年人延伸。③针对未成年人吸毒、打架斗殴甚至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制定专项整治活动。④强化对社会文化市场的监管,重点对学校周边“黑网吧”“不良书籍”等违法经营进行彻查。⑤相关行政部门应从文化、法治、技能等多个方面及时教育与培训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归校园或学习一技之长。
(2)教育部门
人民法院还应当向学校等教育文化单位,制发司法建议。建议:①重视“德、
智、体、美、劳”全面教育,培养全面型人才。②重视素质教育,开设系统性的法治教育、性教育与未成年人心理教育,讲解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阶段的生理上与心理上的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困惑。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师德修养。
(3)群众组织
人民法院还应该向工会、关工委、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制发司法建议。建议:①深入了解所在辖区未成年人基本信息与受教育状况。②针对离异、留守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建立帮扶机制,特别注重因家庭变化给未成年人所带来的影响。③配合法院的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治走进千家万户”等普法活动。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司法措施
(1)促进自治区立法
内蒙古自治区应及时出台专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参考全区司法实践,结合地方特点,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从根本上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为今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
(2)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性、参考性案例
当今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重视参考类案进行裁判。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而且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性、参考性案例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
(3)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机制一体管理网络格局
坚持以人民法院为核心,整合公检法司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能,联系教育局、共青团、学校、社区等,鼓励各单位、部门参与其中,共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机制,包括未成年人口家庭情况信息、辍学情况调查、跟踪矫正信息等,积极为未成年人教育、预防、矫正等工作献言献策。我们希望通过运用大数据、大部门联动等方式,大力够促进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体系的建立。
(4)加强法官培训
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不断发展,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因此,法院要注重培养具有综合审理能力和心理教育能力的审判精英,重点加强对少年审判法官进行未成年人生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只有培养出一批专业的少年审判法官队伍,才能更好的适应新时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结 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国家工程,因此只有动员全社会各界协同努力,坚持以人民法院为核心,其他部门、单位等相互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建立科学、完整、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加强对家庭预防的引导、学校预防的完善,社会预防的协调、社会风气的改善、司法机关预防其犯罪及再犯罪,消除各种消极影响,解决好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遇见的各种矛盾,才能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目的。正所谓:“少年强,则国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任重道远,砥砺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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