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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案件量刑均衡问题的实证研究——以通辽市地区法院审判实践为蓝本
作者:吕东  发布时间:2019-10-11 10:00:4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2011年2月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自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虽后期《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完善,但该罪名量刑幅度较窄,且罚金刑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该类案件量刑不均衡是目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本文以通辽地区法院审判实践情况为蓝本,通过普查的方式,运用统计学的分析方法,详细解读了2011年—2018年共计1300多份危险驾驶案件的判决书,数据详尽说服力强。按照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驾车类型、是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是否赔偿、是否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具体刑种刑期等多个维度进行归纳整理,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统计,观测出该罪在量刑上的特征,发掘基于不同因素量刑而存在的问题与差异,探索出危险驾驶罪的拘役刑期和罚金数额的量刑模型,再从法理学角度探讨解决量刑不均衡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量刑模型的构建是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渠道,同时需建立相配套的制度支持,提出加强自治区高院对量刑的指导,强化量刑程序监督,完善缓刑犯的社会矫正等建议,希望裨益于危险驾驶犯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危险驾驶 量刑规范 社会评价机制

    正文

引  言

通辽市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酒文化”盛行,使得危险驾驶案件已成为高发、多发案件,通辽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量的该类案件,但却因罪名本身的量刑局限、独有特点、地域差异以及法官理解差异等因素,使不同案件的量刑标准不一。本文以促进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规范化、均衡化为目标,结合地域特点,抽取了2011年—2018年共计1300多份危险驾驶案件的判决书作为样本,经过统计、分析全市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而通过以点到面的方式归纳梳理其量刑情节要素,研究量刑均衡,通过大量的数据统计以及反复论证下,结合地域因素所得出来的成果,以期为危险驾驶罪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及该类案件的量刑均衡提供相应参考及建设性意见。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实践

(一)研究危险驾驶案件量刑的目的

当前审判实践中危险驾驶罪仍存在许多迫在眉睫的难题,其中量刑不均衡问题最为突出。此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入罪标准极低, 这对法官审理此罪案件在量刑方面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以通辽市为例,各基层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往往缺乏审判经验与可参考指导性案例,对于哪些证据可以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依据,哪些可以作为参考的量刑情节,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理解不同,证据采用方面也不一致,刑罚也就很难统一,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量刑的不均衡;是一种普遍表现为同案不同判、“以罚代刑”的司法现象。

因此建立精准恰当的量刑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在坚持宽严相济与量刑个别化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与行政处罚、社会道德相衔接的刑罚体系;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量刑均衡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和实践论证,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强化警示和教育、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二)通辽市危险驾驶案件量刑实践与特征

2011年—2018年危险驾驶案件的数量激增。2011年5月1日危险驾驶罪入刑实施至今,通辽市各基层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共计1300多件,其中酒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占危险驾驶案件的95.7%。

通辽市危险驾驶案件量刑现状呈现的特点是:以判处实刑为主,拘役刑期集中在1-2月,缓刑、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率较低;罚金数额总体均衡,个案罚金数额较高。

   (三)通辽市危险驾驶案件量刑均衡性分析

    1.量刑基本均衡性及一般裁判规律

   (1)随案件数量上升,平均主刑期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

   (2)随案件数量上升,平均罚金数额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

   (3)在审判实践中,量刑优先参考的情节: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有无违章等。

从司法实践中看,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刑期基本高于平均水平。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后果的或者负事故主要责任案件的处罚刑期普遍高于没有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后果较轻或者负次要责任案件的处罚刑期。对于危险驾驶案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从重情节,具体表现在酒精含量、违章驾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逃逸以及再犯等情形。经统计,再犯、逃逸情节这些从重情节的案件被判处的拘役期限都在3个月以上。

(4)量刑中普遍参考的从宽情节是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大部分积极缴纳罚金。在统计的1300多件判决书中,所有被告人全部认罪坦白,大部分均积极缴纳罚金,所以在法官裁判时均把该情形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5)被告人“被动到案”居多,量刑中“自首”情节较少。

各基层法院审结的1300多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因醉酒驾车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等交通事故而报警的,占全部案件的62.3%;其余的大部分是交警设卡检查酒后驾车被查获的,占全部案件的29.9%;还有个别案件因自首、抗拒检查被抓捕等特殊原因被抓获的,仅仅占全部案件的7.8%。

 2.量刑失衡性方面

(1)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统一

对比分析1300多份判决,发现通辽法院对“危险驾驶”的量刑没有统一标准,不同法院之间同类案件量刑差异较大,同一法院内不同法官之间量刑也存在差异,甚至是同一法官对相类似的案件判决也有冲突。

例1不同法院

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案为某区法院裁判,被告人吴某危险驾驶案为某旗法院裁判。两案案情基本一致,均为交警支队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但裁判结果并不相同。

被告人

血液酒精含量

主刑刑期

附加刑

杨某

102mg/100ml

1个月

5000

吴某

107mg/100ml

1个月缓2个月

1000

 

例2同一法院,不同法官

被告人田某危险驾驶案与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案,两案均为某区法院裁判,但案件承办法官不同。案情基本一致,均为交警支队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但裁判结果并不相同。

被告人

血液酒精含量

主刑刑期

罚金

田某

117mg/100ml

1个月缓3个月

10000

王某

87mg/100ml

1个月

5000

 

例3同一法院,同一法官

被告人田某危险驾驶案与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案,两案均为某区法院法官李某裁判。案情基本一致,血液酒精含量相近且均为交警支队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但裁判结果并不相同。田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杨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血液酒精含量

主刑刑期

罚金

田某

117mg/100ml

1个月缓3个月

10000

杨某

102mg/100ml

1个月

5000

 

(2)格式化裁判,量刑区分度不科学

从判决书分析来看,通辽地区法院呈现不同法院有不同的格式化裁判方式,但均没有综合考虑危险驾驶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裁判不够科学。例如,A法院共177件案件,其主刑刑期和罚金金额基本相差不大;B法院和C法院的案件罚金均为5000元,而不考虑损害后果等量刑情节。

(3)缓刑适用不均衡,个案以罚代刑情况突出

在统计的1300多份判决中,缓刑案件占16.5%。缓刑案件较少,适用率较低。个案以罚代刑情况突出。例如被告人田某危险驾驶案与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案,案情基本一致,均为交警支队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只因为罚金缴纳数额不同,是否适用缓刑结果不同。

被告人

血液酒精含量

主刑刑期

罚金数额

田某

117mg/100ml

1个月缓3个月

10000

杨某

102mg/100ml

1个月

5000

(4)免予刑事处罚与撤诉率明显偏低

   经统计,2011-2018年全市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占危险驾驶案件的0.4%。撤诉案件占危险驾驶案件的0.8%。说明危险驾驶罪作为法定刑最低的罪名,虽绝大部分案件被判处拘役刑,但未能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量刑失衡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是根本原因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仅为拘役,刑种单一、可参考幅度小,不利于法官精准量刑。第二,缺乏统一的量刑规范。由于对危险驾驶等新型案件的裁量判罚经验不足,指导性案例少,针对该类案件在全国或一定地域内形成一套统一的量刑规范或指导意见有其客观必要性。但内蒙古地区目前仍然没有制定发布具体的指导性文件或实施意见,致使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没有可以参考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量刑标准的细则规定,使法官办案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空间上的量刑不均衡。

(2)量刑情节认定的分歧是重要原因

    自首情节的认识问题是危险驾驶案件处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绝大部分案件发生事故后,驾驶员自己或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到达后如实供述,没有认定为自首,对于危险驾驶案件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否可以比一般刑事案件的认定放宽一点,假如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被送进医院,是否影响其自首认定,这些争议直接导致基准刑的增减存在差异。

(3)普遍适用简易程序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1300多件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都适用了简易程序。危险驾驶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案情经过往往简单,事故结果有公安的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可以参考,所以很多法官基于办案压力或为了提高裁判效率采取快审快结的方式裁判。这样从横向上造成了不同法官不同裁判标准的问题。

(4)其他社会因素的干扰是必要原因

    公安机关对危险驾驶的打击范畴与立法本意存在偏差。危险驾驶入刑的原意是重点打击醉酒驾驶汽车,特别对营运客车、在高速路、城市快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然而目前交警打击的近三分之二危险驾驶案件都集中在摩托车甚至是超标电动车,营运客车几乎没有。同时,还存在机械执法的问题,一些部门考核指标的导向性激发了交警部门专门针对农村、集镇婚丧嫁娶、聚餐宴席场合设卡查处,执法理念和方式有偏差。

二、危险驾驶案件量刑情节的类型化分析

(一)核心量刑情节—血液酒精含量

1.血液酒精含量是决定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核心情节,只要达到80mg/100ml就构成犯罪。但在2011—2018年中,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的案件中,对酒精含量这一核心量刑情节明显采用不足。2011—2013年之间,通辽各基层法院一共审理危险驾驶111件,占该类型案件总数的12.9%。除去个别地区酒精含量达 300—400mg/100ml 以上的案件量刑相应较高外,其他区间酒精含量量刑相差不多。

2.自2013年底《意见》出台以后,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为法院裁判量刑提供了依据。2014—2018年通辽各基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量增长了近8倍,占该类型案件总数的92.4%。部分基层法院也将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的情节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法院量刑时,对以200mg/100m的量刑情节适用随意,量刑上没有体现出法定从重或者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便统一量刑,不再考虑其他情节,致使出现量刑畸重的现象,由此可看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对拘役刑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道路要素量刑情节分析

1.道路要素作为量刑参考情节,是指依据道路上各种的车辆及行人的流量大小、车速、交通量高峰等交通状况,来判断其驾驶机动车危险性的影响,道路上车辆和人员越多,允许行驶的速度越快,对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要求就更高,醉酒驾驶的后果也越严重。所以《意见》中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罚。但是,笔者认为在车站、学区、闹市区等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可以考虑从重处罚;在人烟稀少等危险性较低的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2.全市七年以来,危险驾驶案件中,道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适用比例不高,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忽视了这一量刑情节。主要以国道、省道、城市公路、乡镇公路为主,占此类案件量99.6%;而高速公路仅仅有4件,占此类案件量0.4%;而且也没有被作为量刑情节在案件裁判中体现。

(三)机动车类型要素量刑情节分析

1.机动车是针对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认定为机动车。

2.机动车作为量刑情节应当考虑:车辆的安全性能、载客情况、运载货物的危险性等。对于车辆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如报废车、违规改装车等,醉酒驾驶后发生危险后果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车辆上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发生事故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更大。

3.由于《意见》中只规定了:醉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从重处罚;仅仅涉及了营运车辆,营运车辆包括货车和客车等;但对于其他类车型没有提到。所以,从统计的数据中看,犯罪人驾驶的车辆类型主要是摩托车和家用汽车,分别占到样本的31.7%和59.9%,二者合计占全部案例的91.6%,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处罚最多的就是摩托车和家用汽车驾驶人员。对货车的从重处罚虽然《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其危险性的大小,司法人员给予了酌定的从重处罚;对于客车的处罚虽然规定很明确,但司法实践的处罚并没有给予从重处罚的考量,说明法官还应当加强对该条款的适用。

(四)后果要素量刑情节分析

1.从交通事故发生的结果来看,危险驾驶案件虽然是预防型犯罪,但绝大多数是会造成损伤后果的,也说明危险驾驶行为人已将潜在危险性转化为现实危险性。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占总数的 88.9%,从责任认定上看,危险驾驶案件大部分是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个别案件交警未提供责任认定书),占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 75.3%。只有 24.7%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2.《意见》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后果大小在确定量刑重要情节之一。而《意见》出台之前,2011-2013年的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发生交通事故的占全部案件的31.2%。但除个别案件损失后果机其严重以外,其余案件在量刑时,并没有考量这一量刑情节。而在2014-2018年的案件里,危险驾驶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占全部案件的68.8%。从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部分法院已开始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危害程度,确定其从重处罚的幅度。

三、危险驾驶案件均衡量刑的构建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节的,以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为量刑起点。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追逐竞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6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10%,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2.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80毫克/100毫升,每增加6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3.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5人,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4.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13人,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5.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2人,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6.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达到10人以上的,每增加13人,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7.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8.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10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9.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4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10.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损失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1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载质量50%以上的,每增加核载质量的10%,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1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 且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1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10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 20%,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1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40 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增加十五日刑期,并加处500元罚金。

15.同时具备上述情形两种以上的,累计计算刑期和罚金数。     

   (三)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或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驾驶重型车辆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7.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

8.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9.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0.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11.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2.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四)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乡村道路或者车流量、人流量稀少的路段驾驶的且为超速行驶;

2.驾驶距离较短或者已停车后被查获的;

3.自首、立功或坦白、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4.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救助被害人的。

(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处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

3.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或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危险驾驶,靠边停车睡觉。

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4.因急救伤病人、见义勇为等行为的,且未发生交通事故;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无罪。

   (七)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2.醉酒驾驶非营运车辆且血液酒精含量180 mg/100ml以下,且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或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赔偿的,且积极缴纳罚金;

3.未成年人危险驾驶且血液酒精含量200 mg/100ml以下的;

4.“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结果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血液酒精含量 140 mg/100ml以下;

5.在人烟稀少的道路上驾驶的,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

6.驾驶营运车辆,没有超载的,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180mg/100ml以下;

7.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家庭困难、有老人或孩子等需要抚养,且为家庭唯一劳动力;或是因事故,被告人造成轻微伤,且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的。

8.其他适用缓刑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2.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3.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的;

4.血液酒精含量21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5.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6.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不构成其他犯罪;

7.具有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危险驾驶案件均衡量刑的建议

(一)考虑增加管制等其他刑种。因为危险驾驶案件的主刑只有拘役一种刑罚方式,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较小,案件区分度不明显。考虑到危险驾驶案件是相对轻微刑事案件,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适当增加管制等其他刑种。对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在专门的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协助下,矫正其不良习性,对于酒精含量不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告人情况特殊的均可以考虑这些不必拘禁被告人的刑罚方式。

(二)出台全区的量刑规范意见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若要从根本上规范全区的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出台全区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是关键措施。一旦具体的量刑标准出台了,不仅法官有法可依,被告人也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前期预判,可以大大促进量刑的科学化。

(三)发布危险驾驶案件相关的指导性、参考性案例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重视参考类案进行裁判。在具体的规范文件出台之前,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性、参考性案例是规范危险驾驶案件的有效手段。

(四)罚金方面。一方面建立罚金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制度。罚金刑的均衡不应止于刑罚圈,而应与同源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实现衔接,罚金刑也应当累计叠加计算;同时,与银行、保险等行业联合,将危险驾驶案件判处实刑的计入个人征信记录。另一方面建立罚金刑转换制度。对于有能力缴纳而故意不交的,罚金转换为拘役,对无能缴纳罚金但情节较轻的,可以转换为社区公益劳动等。

(五)建立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判决之前,向帮教地的司法所、社区、村委会发送审前社会调查表,将详细调查情况反馈给法院,对于符合缓刑、免刑条件,可以判处缓刑、免刑。建立危险驾驶备案制度。各基层法院对于拟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由庭里讨论,报庭长审批签发,并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六)量刑情节与理由公开化制度法官在刑事判决书中应对庭审辩论中提及的量刑情节是否采纳以及采纳程度加以说明,公诉机关提出建议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应明确是否采纳、不采纳的理由,从而有效制约法官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七)建立量刑评估机制法院内部成立专家法官量刑评估组织,定期对已决案件的量刑合理性、适当性评估;为法官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结    语

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是典型的预防立法模式,其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对危险驾驶犯罪分子一律适用刑罚是不必要的,一律适用监禁刑更是不必要,而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别对待;同时最高法加强指导,构建适合本地区域经济特点的量刑规范也是相当必要的,只有这样量刑标准才能统一,法官才能把自由裁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当然,量刑作为一项人类思维活动的体现,绝对的精准和均衡是不可能,量刑规范的建立更多的是确立一种司法导向和方法论,而非机械的量刑工作方法。除此以外,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如何在刑罚之外多渠道建立社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评价机制,使行为人内心形成代价体验,降低再犯风险。


 
责任编辑:杨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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