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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族地区政法建设回顾
作者:白银梅  发布时间:2019-08-01 10:11:02 打印 字号: | |

人类无时无刻都在群体中生活,从同动物分离之初就以原始族群的形式活动。从蒙昧状态到野蛮状态继而再到文明社会,人类社会的群体形式也从原始群、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发展成了民族。在人类历史上民族与国家是同时产生和形成的。[1]国家的形成是以民族为基础的,与此同时,国家的成立也为各个民族的融合提供了契机。民族作为一个稳定的共同体,作为“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需求和结果”[2],是人类进行生产的方式,也是精神家园,是在茫茫人海中维系感情的纽带。在当今近200个国家中,纯粹的单一民族国家[3]并不多,基本上是多民族国家。那么,国内各个民族和谐发展,就成为了世界各国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解决民族问题上,世界各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重视法律这一道路,民族法治能够更好的体现民族平等,实现各民族和谐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依法治理民族问题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当今社会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一、新中国民族法治建设回顾

新中国的民族法治建设虽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很多波折,但是最终选择了正确的道路。七十年只是漫长历史中的一个短暂时刻,但却是给新中国建设国家法律的七十年,它不仅记录了我国探索国家民族法治建设的步骤,而且给了我们足够多的经验。我国建设民族法治的七十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基础时期
    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开始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把有关民族的政策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在新中国成立前夕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该纲领以“民族政策”的专门章节规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4]这些规定,既总结了我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在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又为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深远的意义。1952年,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编要》及《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的颁布,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迈向了新的台阶,为新中国成立后各个民族平等、和谐发展,促进共同繁荣提供了保障。1954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重要制度的身份被列入其中,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1954年宪法后基本确立。

(二)艰难发展时期

从1957年到1966年,由于“以阶级斗争为指导原则”的左翼指导思想的影响,我国国家民族法治建设的发展受到了破坏,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全国委员会后我国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法》,1959年上半年基本结束,但由于反右斗争被迫中止。在各级人大的坚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48个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国务院通过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时期时间虽然较长,但是民族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果是与第一时期相比远远不能达到的。

(三)倒退时期
    1966年到1976年,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遭到了彻头彻尾的破坏,不仅是立法活动遭到阻挠甚至撤销,民族法治的实施也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极度推崇“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理论,民族问题更是万万不能谈及的,民族法制建设几近瘫痪,1954年宪法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被篡改,使得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存实亡。
   
(四)大繁荣时期

1976年1999年,随着“四人帮”被粉碎,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民族法治建设也迎来了黄金时期。1978年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在历史遗留问题得到理清后,我们逐步认清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性和重要性。1982年,全国人大在通过的新宪法中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内容,并结合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确认了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等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1984年,我国第一部民族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法制建设的第一部专门法,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至此,我国的民族法治建设进入了大繁荣大发展时期。据统计,到1999年底,除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和颁布了347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就有83个含有民族方面的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810个行政法规中,有163个含有民族问题规定。[5]其中,“1979年到1996年,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305个法律和有关民族问题的决定中,有57件专门規定了民族方面的问题,基本上涉及了各个部门法”。[6]

二、新中国成立70年民族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经过整整70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虽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总体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泛指作为一个国家其现在所施行的所有法律的总称。民族法律体系在我国属于的是第二层子系统,即“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民族方面的规定条款,以及(专门)民族法律法规的全部条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并构成特殊体系的合乎逻辑的独立整体。”[7]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全国各族人民70年努力,我国的民族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民族法律体系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都得到了体现,在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生活、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都越来越普遍,不仅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区,对于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依然试用,对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进步飞速

  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就导致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成为了我国民族法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不可或缺。这就使得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一直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紧紧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尽可能的对其进行完备,进一步来讲就是在深入推进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取得进步的途径,切实保障聚居及散居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的民族法治建设取得了飞速的进步,在施行法律规范上体现的也尤为明显,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共计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5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除了因人口很少、居住分散而不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条件的赫哲、乌孜别克、塔塔尔、俄罗斯、门巴、珞巴、阿昌、基诺、德品、高山等10个小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都在自己的聚居区域内建立了自己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达到613.7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3.90%;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达16407.9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3.60%,其中少数民族人口7451万人,占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的45.40%。[8]

(三)我国的民族法制观念得到增强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历代中央王朝的统治集团对少数民族和民
族地区素有采用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政治制度进行统治、治理的传统,都有过程度
不等的民族立法,[9]然而,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国家有关民族的法治建构远远不够,而国家法的概念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不强,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国的民族法治建设还远远不够,雪上加霜的是还遇到了障碍和困难,但是从整个的态势上来说是越来越好的。汉族与少数民族在风俗习惯上也越来越了解,互相尊重,各个民族相互之间的沟通也越来越普遍。由于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法制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学生、学者对民族法制建设进行研究,反过来也促进了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与繁荣。
   
(四)民族法制研究的影响日益扩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反过来指导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法制建设所取得的进步与各个部门的努力是不可能隔离开来的,但是以学者为代表的的理论界对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研究对于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在1984年颁布实施时,对于深入贯彻这一民族基本法,使我国的少数民族法制建设获得发展进行了讨论。史筠先生作为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创始人、原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顾问在当时提出应该对于民族法制的研究进行进一步的加强,创建民族法学,这一想法在全国迅速的得到了反应,同时也得到了国家民族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重视,至此,我国举国上下开始了对于少数民族发展的研究。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我国的首都北京于1991年6月正式建立,在这个时机下,我国的少数民族法制终于有了自己的组织机构。

三、少数民族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任何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都是有缺陷的,不可能十全十美毫无瑕疵,要想准确的把握一种制度的规律几乎是不可能的,有学者指出,“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缺陷不经过几代人的实践是看不出来的,至少是短时期内看不出来的。”[10]同理,民族法治建设作为我国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在它走70年之久的历程的时候,经过了我们人民几代人的校验之后,发现它存在的瑕疵也是有可能的。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的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有如下几点问题。

(一)法治建设的连贯性缺乏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缺乏连贯性,这个问题也成为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族法治建设实际上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每当我们回首往事,民族法治建设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艰难险阻都历历在目,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缺乏西方发达国家的那种循序渐进,民族法治建设需要稳定脚步向前发展的过程,需要提供无比坚实的群众基础,在政治制度上也要提供长远、稳定的保障,不能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否则将不能按照原来的计划进行。
   
(二)在民族立法方面先于民族法律的具体实施    

许多领域都是能够在民族法治建设中得到体现的,在这些领域中,尤为关键的两个部分可以说是民族立法和民族法律的实施,这两个部分往往也是最能体现民主法治建设水平几个其所展现的状态的两个方面。近70年来,我国国家法治建设中,这两个方面的发展极不平衡,民族立法往往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我国有关民族的法律的适用还远远未达到立法的节奏。“法律如果不忠实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11]

(三)在民族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少数民族群众未能充分参与

在法治建设中,不是仅有国家就能独自完成社会支配与整合的能力,国家
不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唯一力量,也就是说法治资源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勢日益明
显,法治社会的实现很难再由国家法来单独完成,法治的内容、命运越来越取决
于社会的运作,取决于民间的力量,而非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纯粹的国家法。”[12]
7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有关民族的法治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有羡鱼织网,无迎头赶上”。[13]少数民族的群众对我国的民族法治建设参与度的缺乏确确实实的成为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践行民族法治建设发现的缺陷,希望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引起重视。

四、解决民族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回首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在国家有关民族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功,遇到麻烦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学会总结经验,学会在困难中成长,迎难而上就会成功。首先,对于民族法治建设应该进行各种各样的宣传以及教育,《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现行实施的最为重要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应充分利用在宣传民族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多多使用人民群众能够愿意接受并能够理解的方式,最好能够做到家家户户都掌握《民族区域自治法》;其次,如果要解决民族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应该完善与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只有完善了配套设施才能够保证后续的实施;最后,应该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这一方面加大力度,我党在进行革命和新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坚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原则,因为少数民族干部首先是懂得少数民族的语言,能够无阻碍的同少数民族进行沟通。还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风俗习惯,同时也想发展民族地区,是汉族同胞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上不能相比的。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渊源不长的国家,民族法治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种实践性及具体性特别强的制度,民族法治的建设对于法治理论的要求就非常重要,且无迹可寻,这就要求我们在深入践行民族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适时地根据时代的变化调整方向,并积极的寻找能够适应我国国情的方向,相信虽然这条路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一定能够成功到达彼岸。

 

 


[1]《中国少数民族通论》,杨建新,民族出版社20058月第一版,第16-17页。

[2]《中国少数民族通论》,杨建新,民族出版社20058月第一版,第15页。

[3]《民族过程与国家》,王希恩,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12月第一版,第119页。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0页。


[5]《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前瞻》,戴小明,载《民族研究》1999年第5期。

[6]《中国50年民族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前瞻》,吴大华,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增(特)刊。

[7]《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吴宗金,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19884月第1版,第84页。

 

[8]《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前瞻》,戴小明,载《民族研究》1999年第5期。

[9]《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载《人民日报》200531日第10版。

[10]《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蒋立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9月第1版,第304页。

[11]《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版,第173页。

 

[12]《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田成有,法律出版社200512月第1版,第14页。

[13]《法治国家论》,卓泽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6月第1版,第35页。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吴宗金、敖俊德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6.《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7.《民族法学讲座》,吴大华,民族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8.《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张晓辉,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 《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10.《民族法制教程》,杨候第、吴仕民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民族法概讼》,王天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2.《民族学通论》(修订本),林耀华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
 


 
责任编辑:杨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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