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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佟雷  发布时间:2019-07-01 11:15:52 打印 字号: | |

摘要:蒙元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律文化发展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和组成部分。蒙古贵族从漠北来到中原,既接受了中原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又吸纳了西域文化的有益成分, 同时仍沿袭以军功为主的游牧法律制度,三种法律制度交织互鉴,形成了注重程序法建设的蒙元法律文化,蒙元时期创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制度,对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制度做出了修正,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注入了强劲的活力。本文通过对蒙元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阐述,揭示其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先进意义,以期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蒙元法律文化、程序、法律共同体

一、蒙元诉讼法律制度的先进性

纵观我国法律发展史,蒙元法律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尤其是诉讼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封建诉讼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其间闪烁着别样光芒的法治思想,为中华法系增添了新的因子,对其后代的诉讼法律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作为首个统一的少数民族政权,对比中原的文化,二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当时的中原的经济、文化已是发达的封建经济、文化, 这种文化的差异, 迫使蒙古统治者在坚持蒙古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实行汉化政策。即一方面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一方面参用汉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变通。因此而形成的元代法律是蒙古旧制与汉法的混合物。成吉思汗时期,下令郭宝玉制定新令,批准颁布《条画五章》,这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其后蒙古统治者的立法活动一直把汉法作为重要参照对象,内容涉及官制及官吏待遇、赋役科敛、军纪、诉讼刑狱等方面。这种“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做法,不仅丰富了蒙族法律制度,有力的缓解了民族矛盾,也为蒙古族统治全国减少了阻力,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经济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二)“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元朝立足于多民族国家的现实特点,施行兼容并包、因俗而治的法律政策。在政治法律上贯彻“分而治之”的国策,元初在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金国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原南宋治下的汉人及西南各族人)。基于中原风俗文化的基础,尊崇儒学,礼贤下士,施行广招贤俊的用人路线,尊师重教,虚心学习儒家经典,重用南朝名士,发展农业、手工业、商业交通。元朝法律还规定了因民族、职业、身份、信仰的不同,存在相应的专门管辖机关。如“蒙古人犯重罪,必择蒙古官断之”“蒙古人犯盗窃等罪名,由大宗正府治之”。 南人的诉讼案件,则由一般司法机关断决。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蒙汉异制有利于保护蒙古人的各项特权,同时也兼顾了各族人民的民俗习惯。“蒙汉分治”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消除各民族间的分歧,加强了南北人士的团结,使得元朝法律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进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中华法系也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多元化的发展和演变,有力的推动了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三)诉讼法独立成典且民事与刑事诉讼制度有所区分

在元朝统治时期,形成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诉讼制度。元朝的诉讼制度有所发展,突出表现为“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在唐、宋时期,法典中没有专门的“诉讼”篇,在《元史刑法志》、《元典章》等典籍中,“诉讼”已经独立出现,对诉讼的程序、步骤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反映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这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此程序正义开始登上我国法制史的舞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观念。

与此同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也有所区分。形成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诉讼制度。告诉分自诉与官府纠举二种方式。民事诉讼适用属人法,对自诉案件作出种种限制,如“奴婢、雇工除对主人犯恶逆、侵损己身”允许告诉外,其余不得控告。在犯罪分类上,特别强调“强奸幼女罪”的罪名并加重处罚。在量刑原则上,崇尚轻刑,尤其是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处罚较前代为轻。

元朝的诉讼管辖还有一种“约会”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们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分离的诉讼程序,不仅有利于推动执法者职业水平的专业化,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先进的审判程序

元朝制定了先进的审判制度,如“恤囚”、“代理”、“回避”等制度。

首先,在“恤囚”制度中规定,讯问被告,除重大案件外,不得夜间询问。对拷讯制度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非强盗,不加酷刑。拷询囚徒,须经主管官吏会议立案后按规定施行。书证的取得和尸检,禁止司法官任意抄没人家。“恤囚”制度后来发展为“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

其次,元代民事诉讼中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法定需要诉讼代理的人有老幼废笃疾、妇女及有品官员三类:第一,老幼废笃疾。这些群体在诉讼中需要代理的多为民事诉讼的内容,代理人由同居亲属充当。但当他们受到同居亲属侵犯时,允许他们自己起诉。说明元代诉讼代理具有保护弱者权益的倾向。第二,妇女是诉讼中需要代理的另一类群体。诉讼代理内容仍是民事的,对"寡居无依,及虽有子男,别因他故妨碍,事须论诉者",允许妇女自己起诉,这对保护妇女权益具有积极作用。第三,当官员与百姓发生民事诉讼时需要诉讼代理。这是因为封建社会中认为官员与百姓发生纠纷对质公堂,实伤风化。元代诉讼代理的内容多在民事范围中,这一制度的实行,有效的提高了民事诉讼效率,并在法定代理中进行变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中弱者。

最后元代在唐、宋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听讼回避制度,确立了诉讼官吏亲嫌回避的法律规范。规定法官审案听讼,“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师”的亲故,或有仇嫌之人,都应该回避。如果应回避而不回避,各以被告原应判处的罪名论处(反坐制度)。比之唐、宋律更为明确,从一种任意性规范发展为强制性规范。

二、研究蒙元诉讼法律制度对当下民族地区发展的现实意义

蒙古族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创造出来的丰富而灿烂的法律文化,经与中原汉地法律相互渗透融合,成就了独有的法律文化形态,其间蕴涵了具有极高现实价值的法治实践思想,对于现代法治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然而疆独、藏独等民族分裂势力仍在蠢蠢欲动,对国家的整体发展形势构成威胁。通过深入探索蒙元诉讼法律制度,不断汲取先人的智慧光芒,唤醒各族人民的民族精神,使各族人民认识到维护和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始终是中华民族高于一切的政治理想、精神寄托和道德情感,始终是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主流。

加强对蒙元诉讼法律文化的研究,有利于打压民族分裂势力的嚣张气焰,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蒙元诉讼法律思想的传播,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使得一些被极端思想蛊惑的盲目跟随者迷途知返,在根源上铲除民族分裂势力发展的土壤。用蒙元法律的精神内涵来武装各族人民的头脑,教育人民群众尊重历史,以史为鉴,持续凝聚各族人民的向心力,激发各族人民民族自豪感,抵制历史虚无主义思想,从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与民族分裂势力作斗争的主动性和树立主人翁精神。

(二)提高法律工作者职业水平

受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信息技术水平不对等、执法司法环境不同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成文法已经不能完全涵盖社会生活中的突显状况,我国法律体系的漏洞逐渐显现,加之我国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暴露出民族地区法律职业者水平相对较低的现状,由此也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一系列难题。

开展蒙元诉讼法律文化理论研究,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具有推动作用,通过深度挖掘民族法制发展的历程,可以全面的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日常交易规则,提高司法职业者知识储备和地区人文情怀,执法办案时更能兼顾当地民俗习惯,赋予法律更多的温情,更好的因地制宜地开展司法工作,使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的贴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益于使案件的办理经得起人民的检验,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蒙元诉讼法律文化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是承前启后的,司法职业者审理案件不仅要着眼于案件的起因,更要放眼于案件的未来走向,而不是简单地一审了之。研究蒙元诉讼法律文化,有助于司法职业者法律思维的培养,提高司法职业者的文化底蕴,更好地把握民族地区矛盾纠纷的根源,对于做好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从而使司法工作者职业水平获得提升。

(三)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创新发展

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在法律制定上并没有养尊处优,而是不断借鉴、积极创新,陆续吸收宋朝及辽国、西夏的先进法律思想,从而制定了蒙汉分治的统治策略,又相继推出诉讼法独立成典、“恤囚”、“回避”、“代理”等制度,大大丰富了蒙元诉讼法律体系,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相对迟缓,司法工作还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这就警醒我们必须紧密领会蒙元诉讼法律创新发展的意义,民族地区的司法建设要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创新审判机制,提升专业履职能力。认真总结提炼民族地区司法审判的优秀经验,充分与先进地区的司法理念相融合,取长补短,加快地区法治建设进程。

“打铁还需自身硬”,民族地区的法治创新必须紧密依托当地的资源环境,深挖内部潜力。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关键环节进行分析研判,从问题产生的原因出发,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法律实施方法,从而切实维护民族地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蒙元法律文化之所以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是全体法律工作者群策群力、共同奋斗的结晶。期间不只有蒙古族法律工作者的推动,更有郭宝玉、丘处机等汉族人士的智慧结晶。

当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正快速推进,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反复出现在各大学术期刊及重大会议之中,构建法律共同体,是法治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各法律职业群体间还缺少协商机制。部分司法执业者客观存在理论学习不够的情况,部分法律学者又存在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各法律职业群体大多把目光放在自己的工作或研究领域,对于法治建设缺乏总体的思维观念,不利于民族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因此当前迫需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加强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沟通协作,针对各自所擅长的领域共同为民族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三、深入推进蒙元法律文化研究的意见建议

蒙古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社会、生活等内容的嬗变,创造出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具体实践运用到当下民族地区社会管理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司法实际,来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民族法治建设提供绵薄智力支持。

(一)坚决维护国家和谐稳定、与民族分裂势力作斗争

蒙古族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各族人民都要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要始终牢记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政法机关要敢于发声亮剑,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挖掘蒙元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用蒙元法律文化消除民族分歧,凝聚各族人民思想,形成维护国家统一的共识。引导人民群众用实际行动影响朋友、同事,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模范。

(二)加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当前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然而民族地区确蕴含着璀璨的法律文化,蒙元法律文化底蕴深厚,对民族法制建设有重要的指示借鉴意义。 民族立法既要以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以理论为指导,要深入挖掘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地区司法实践,建立起符合当地特色的法律体系,妥善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矛盾,认真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尽一切努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三)坚持与时俱进,树立创新意识

蒙元法律文化中很多先进思想和制度都是创新而来,蒙古族统治者不拘泥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融合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从而造就了蒙元法律文化的成就。当前,各级法院案件量持续增加,案多人少的问题难以解决,如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兼顾审判效率,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巨大挑战。尤其是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各异,各族人们的法治思维也有所不同,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此,人民法院必须深挖内部潜力,加大创新力度,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必须从以下三方面着力:一是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激活全社会的调解资源,使矛盾纠纷解决的路径更加多元,以便于快速及时地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使人民群众逐步形成诚实守信习惯,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大力践行案件繁简分流。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内部潜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用改革的思维和方式研究破解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的难题,为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三是依靠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类案检索工作。构建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从而实现法官智慧与科技进步的双重增长。强化法官依托科技,以类案检索机制为抓手,通过不断探索,加大案例援引力度,实现类案裁判的同质化,从而提升审判质效。

(四)密切协调沟通,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元朝统治时期,国力强盛,疆土不断延伸,得益于各族法律职业者的鼎力奉献,制定了一系列科学的法律制度,有效的平衡了国内的利益纠纷,打造了安定团结的国内环境。当今我国法治建设正快步前进,各法律职业者虽职责有别但使命相同,共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有利于各自事业的发展进步。所以各职业者不仅要做好各自分内的工作,还要不断拓展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既要积极参加社会司法实践,又要沉下心思做好理论研究。每一个司法执业职的沉沦,都会给整个法律工作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各职业群体都有责任和义务防止错误行为,清除害群之马,提高成员综合素质,做到依法履职。在建立健康正常的关系形成合力上,掌握司法公权者应更多地主动承担责任,更积极地严格自律,理论研究着也要创造出更加科学的法律思维。各职业群体相互支撑,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

                            结语 

 蒙元诉讼法律文化在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颗明珠,也是多民族国家团结统一的一座丰碑。不仅延续了唐宋以来的优秀法律制度,同时也融入了蒙古族特有的民族文化,使整个封建法律体系更加多元,更加富有活力。更为重要的是蒙元法律文化创制了“代理”等法律制度,对后续我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放之当下,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构建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1、齐秀华,《元朝法律的蒙古法传承》,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7年第3

2、《元朝的法律制度》,载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


 
责任编辑:杨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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