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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法律文化与民族法治建设未来前景探索—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法治建设为例
  发布时间:2019-05-06 10:21:39 打印 字号: | |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各个民族都形成了属于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文化慢慢发展起来,这里面包括其他民族的一些风俗和习惯,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统治阶层不断运用着这些文化。

在中华法系中,蒙古族法律是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蒙古族统治者对法律兼容并蓄,其发源呈多元性,法律文化也色彩斑斓,具有时代特点。蒙元法律主要受中原传统法系影响,但又有浓郁草原游牧气息的蒙古习惯法的遗留,还吸收了其他一些法律的的内容。这种与其他法律交融又不失草原特色的文化现象,正是一个民族内部及中华民族凝聚力经久不衰的重要渊源。

每个时代都具有符合当下社会的法律文化,它能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更能保护每个人的权益,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公平、公正,依法治国、以宪治国正是我国五千年灿烂文化的延续和传承的最好变现。蒙古民族是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创造奇迹、创造灿烂文化的优秀民族,在13世纪蒙古民族穿越欧亚大陆,留下了一件件伟大的历史奇观。而如今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改革需要吸收优秀的法律文化,要符合地区特点。蒙元法律文化是具有蒙古民族生活习惯的优秀法律,所以本文通过三部分研究并阐述蒙元法律文化中优秀的条文,把蒙元法律文化元素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全文共计7444字(包括正文和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元朝在我们历史上是一段特殊的时代。作为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集权国家,元朝统治者接受汉儒建议,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法制指导思想。但在实施中采取民族分治,使得元朝法律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进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中华法系也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多元化的发展和演变[1]

蒙元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阶段和组成部分。元代的蒙古族主政者从草原来到中原,接受了中原文化,也带来了游牧文明,形成了特有的蒙元法律文化[2]。蒙元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其内容丰富,源远流长。很多法典都规定,保护草场,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建设等内容,时至今日,很多条文规定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司法事务中,建立“断事官”制度,主张司法严厉、司法公正;在执法方面,蒙古族传统法律文化有刚正不阿、执法严明的优秀传统[3]。蒙元法律涵盖了多种法律形式,也正是这些形式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民族法治建设增添了内容,为我区推动双语审判工作更加适应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需求,更加符合民族法治发展的潮流。

 

以下正文:

一、蒙元法律文化中民族法治思想建设内容

蒙古高原是北方民族休养生息、繁荣发展的美好家园,游牧民族在这个地方产生、发展和壮大,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在诸多民族中,蒙古民族吸收了其他民族优秀的法治传统和习惯,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蒙古法律体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现实的发展既不能与传统文化相背离,也不应该完全抛弃传统文化,现实法治如果不能科学的鉴别传统法律文化,就容易偏离正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中,蒙元法律文化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并借鉴蒙元法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民族法治建设服务。

(一) 建立“断事官”审判制度,注重法制的法律思想

成吉思汗说:“凡是一个民族,子不尊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 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所骑的马筋疲力尽,以至倒毙、腐朽、化为乌有。”[4]

成吉思汗深知法律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特别是官员、贵族带头破坏法律,社会就一片混乱,甚至导致民族、国家的灭亡。因此,他非常重视法治建设,为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打扎撒》,在中央就设置了大断事官,惩罚犯罪,保障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断事官”制度在蒙古民族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断事官将判决的案子写在当时的青册上,不允许后人更改,这就是“判例”的雏形,这种判例可以帮助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断事官制度确立之前,蒙古族部落之间的纠纷大部分通过部落首领调整、调解、战争等方式解决。“断事官”制度的确立,是当时的社会不再依靠“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手段来矫正冲突的后果,标志着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转变,是人类社会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一大进步。“断事官”制度的建立,开启了蒙古社会的救济从无到有、公力救济逐步取代私力救济的征程,是蒙古民族法制史上一座里程碑,也是伟大的蒙古民族对人类社会作出的巨大贡献之一[5]

在今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是法治社会最好的体现;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明确的法律制度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可执行化。“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

(二)“蒙、汉、藏”分治的法律思想

元王朝统治着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封建王朝,不仅包括蒙古地区和经过长期战乱、经济严重破坏的中原地区,还把吐鲁番地区纳入自己的版图之内。人数极少的蒙古族应该怎么治理这个王朝就摆在了面前。这样忽必烈在建国一开始便提出“蒙、汉、藏”分治的办法治理国家。

1、在蒙古本土实行蒙古法

元朝在游牧民族使用蒙古法,仍然遵守蒙古习惯法和成吉思汗的《打扎撒》,在蒙古地区继续沿用蒙古汗国时期的法律。因为蒙古汗国时期的很多法律对元代的很多领域之内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法律是传承性的,元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稳固地位在宗教信仰方面、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生活生产方面都延用了蒙古法。

2、在中原实行汉法

元朝在统治中原的时候,把中国历代统治阶级的法律制度有效结合到自己统治地区,实行“附会汉法”制度;尊重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治理好一个民族的重要基础,忽必烈为了统治王朝,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元朝范围内人数最多的中原地区仍然使用旧制。元世祖重视儒家思想,推崇儒家文化;元朝适用的法律沿袭唐宋之律,制定的法律《至元新格》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此后,又陆续颁布了《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和《至正条格》等法律,在全国颁行。这些法律吸收了前朝的法律精髓,主要也适用于汉地的汉人[6]

3、“因其俗而柔其人”的法治思想

元朝的统治者在吐鲁番地区采用了“因其俗而柔其人”的办法,扶持佛教萨迦派首领八思巴为国师,命八思巴统领吐鲁番地区。[7]这样忽必烈建国一开始,就推行政教并行政策,以蒙、汉、藏分治的办法治理国家。他所实行的这种政策,深刻的影响了蒙古民族地区,对今天的一国两制和民族区域自治都是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保护和尊重每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和平团结,而民族区域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民族区域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8]。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还能保障民族的团结进步。

法律的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它们之间的相互融合必不可免的,蒙元时期也形成了各民族的法律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现象,元朝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后世的积极影响也是有目共睹的。

一、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困境

民族法治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民族地区繁荣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民族问题不是孤立的社会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9]。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第一个建立的自治区,现有人口2534万人口,在全区总人口中,汉族人口1870.3万人,占总人口78.38%,蒙古族人口为402.92万人,占16.96%,除了蒙古族以外有,还有汉、回、满、朝鲜、达翰尔、鄂温克、鄂伦春8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内蒙古自治区是祖国北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为主体的自治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但是立法效率有待提高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确保民族地方行使自治权是《自治条例》的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实施,加快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立法工作,创造性地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促进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了经济社会发展[10]。促进了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法治层面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自治条例的制定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的几年内,由于没有及时修订法律条文,使得自治条例和社会发展不匹配,影响了自治条例的权威性。从长远看,内蒙古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自治法规还不够完善,和现在的发展情况不能匹配。为了追求法律法规的完善,很多条文都是直接参考深知复制现有的法律法规,但针对性不强,也缺乏民族特色内容。

(二) 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但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是以北方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是内蒙古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不仅在各个高校都有以培养双语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方式,在内蒙古大学、蒙古师范大学、财经大学、工业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各个高校都已经专门开设了法学蒙语授课,对民族地区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学知识的良好平台。根据数据显示,近几年内蒙古地区学法律专业的学生不断上涨,这对我区民族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石的作用。

但因我区经济水平、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我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双语法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状,高层次人才严重匮乏,,更缺乏应对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的经验和能力。所以发展和完善专业的人才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司法改革有序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果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就是法官的员额制改革,在少数民族地区,具备双语能力的法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显得特别重要。法官员额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已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司改决意推行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推动力度远远大于以往只由法院内部推行的司改动作。在法院工作人员中,按照分工将其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而法官员额制改革首先通过法官“入额”考试、面试、组织考核等环节,通过考试的是入额法官。入额的法官通常都是长期在一线办案,不仅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还能够适应高效的工作强度,这正是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员额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困境和难点问题;自从实行只有入额法官才能办案制度以后,办案法官数量减少,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导致入额法官面对排山倒海的卷宗,工作压力很大。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地区法院的数据统计就不难看出,近几年案件量不断上涨,更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以后,发现不仅是基层法院的案件量提升,各级中级人民法院面对的案件也不断上涨。 

这不断增长的案件量表明,我区民族法治建设遇到了瓶颈,法律人才队伍远远不能满足现状,培养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队伍,解决矛盾纠纷是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的工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完善硬件设施,更要不断的招录大量的专业的人才,特别是蒙汉双语人才,这对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民族法律法规,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以“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高校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只有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促使各族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社会安定团结。就像蒙古国建立初期一样,成吉思汗为保护蒙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对于草原上流行的一些破坏社会安定的行为制定法律加以禁止。在成吉思汗年代,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打扎撒》,“谁胆敢反对他,他就执行他颁布的扎撒和法令,把此人连同他的部属、子女、党羽、军队、国家和土地,统统毁灭干净。”[11] 忽必烈建立元朝以后,设立行省制度,制定《十善福经教白史》,为维护当时的统治颁布了很多法律制度;所以立法活动在每个时代都是特别重要,对于民族地区更是需要符合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公平公正,只有符合本地区发展情况,用长远目光来看待这个问题才能制定有效的、完善的、专业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才能深入人心,社会才能安定团结,不断发展进步,国家才能不断壮大。

(二)培养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队伍

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案件数量上升较快、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实际,协调组织部门对中央政法编制及缺编、空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际的招录办法,确保每年都有递增招录。积极鼓励应届大学生到基层工作,解决基层和偏远地区法律思想落后的情况。要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目前双语法官队伍在整体数量上和质量上的表现仍然不能满足现状,因此,法院系统必须加大投入加强双语法官培训,尽快打造高素质双语审判人才队伍,并化解民族地区的各类矛盾纠纷,增进民族团结。

一个国家的发展、一个民族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人才培养目标一直是我区长期以来重视的问题,在近几年的地区公务员考试中,法检系统招录的人数明显上涨,并且这里边蒙汉双语人员数量占据的部分越来越高,这对解决目前面临的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有重要的作用,并且一定会有所改善。

(三)保护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加强双语诉讼的权利

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字迹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查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12]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一个民族自治地区,蒙古族人口占全区四分之一,大多数蒙古族人民在日常交流中都使用蒙语,在一些偏远地区的人民一句汉语都不懂;但是,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涉及到蒙古族当事人的民、行、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所以需要完善双语诉讼以及培养双语人才迫在眉睫。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可以安抚矛盾双方,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

建立并完善专项教育培训并针对我区双语人才短缺情况,增加招录蒙汉双语人才数量,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双语人才紧缺的情况。从2006年开始内蒙古法官学院就创办培训班,每年培训双语人才300余人,邀请高校优秀教授、业务精湛的法学家、律师等法学界德高望重的前辈为全区双语人才答疑解惑。我区每年公务员招录时明显增加了蒙汉兼通的双语人员,不断完善双语人才队伍建设。

 

结语

蒙古民族是一个优秀的古老民族,是我国五千年历史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每个时代都具有符合当下社会的法律文化,它不仅能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更能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公平、公正,依法治国、以宪治国正是我国五千年灿烂文化的延续和传承的最好体现。蒙古民族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创造奇迹、创造灿烂文化的优秀少数民族,在13世纪蒙古民族穿越欧亚大陆,留下了自己的优秀文化成果。蒙元时期很多的规章制度、风俗习惯,法典律令都被今天所采纳使用;本文所阐述的“断事官”制度以及蒙、汉、藏的分治制度对我们今天的民族区域制度有深远的影响。历史是传承性的,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吸取精华。内蒙古自治区坐落于祖国的北疆,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法制建设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族法制建设不仅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团结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1] 李泽岩:元代法律研究概述,《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01-01。

[2] 唐延超:内蒙古建筑地域性设计语言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04-01

[3] 阿荣:古代蒙古法律思想研究——以成吉思汗、忽必烈、阿勒坦汗、葛尔丹汗为中心;内蒙古大学;2008-05-10。

[4]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因数馆,1983年版,354-355页。

[5] 阿荣:古代蒙古法律思想研究——以成吉思汗、忽必烈、阿勒坦汗、葛尔丹汗为中心;内蒙古大学;2008-05-10。

[6] 乌云:试论元朝法律中的“各从本俗法”原则;《法制博览》;2018-10-01。

[7]阿荣:《古代蒙古法律思想研究》以成吉思汗、忽必烈、阿勒坦汗、噶尔丹汗为中心,载中国知网,2019年4月28日访问。

[8] 万泽民:《我国与西方两种政治制度的优势比较》,山东工商学院报,2012年9月23日。

[9] 张殿军:加强东北地区民族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民族繁荣;《延边党校学报》;2007-05-18

[10] 呼都特:《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内蒙古的实施-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科学时代》;2014-08-30

[11]何高济译:《世界征服者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5页。

[12]《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47条。


参考文献:

(1)康民德:《古代蒙古族法治思想及对现代法治之启示》,人民法院报,2017-09-29。

(2)李泽岩:元代法律研究概述,《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01-01。

(3)唐延超:内蒙古建筑地域性设计语言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04-01

(4)阿荣:《古代蒙古法律思想研究——以成吉思汗、忽必烈、阿勒坦汗、葛尔丹汗为中心》;内蒙古大学;2008-05-10。

(5)乌云:《试论元朝法律中的“各从本俗法”原则》;《法制博览》;2018-10-01

(6)万泽民:《我国与西方两种政治制度的优势比较》,山东工商学院报,2012年9月23日。

(7)张殿军:加强东北地区民族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民族繁荣;《延边党校学报》;2007-05-18

(8)罗艾桦:广州法检“两长”同堂办案;人民日报;2017-05-22。

(9)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因数馆,1983年版,354-355页。



 

 

 
责任编辑:杨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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