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华南农业大学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最新研究表明穿山甲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潜在中间宿主之一。研究团队发现分离的病毒株与目前感染人的毒株序列相似度高达99%。(来源:中国新闻网)
此前国新办发布消息称,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于武汉一家海鲜市场,这个市场上有人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在人吃了之后致使产生疾病。
在我们依然没有忘记的2003年,那场回忆起来仍然令人心悸的SARS源头也已经被确定是菊头蝠。此前,作为中间宿主的果子狸一直被认为是病毒源头。
小编想说,无论是哪种野生动物,无论是病毒源头还是中间宿主,他们并没有错。
错的,是那些明知不该,依然要去“尝鲜”的人;
错的,是那些明知违法,依然去非法狩猎、销售野生动物的人。
那些道德和法律都禁锢不住的人,才是最可怕的。
今天,我们的《法官答疑》专栏就和大家谈谈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知识。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一是在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形成非法狩猎活动的背后推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一是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二是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动物,如隼、秃鹫、猕猴、黄羊、马鹿等。“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除珍贵和稀有之外,种群数量处于急剧下降的趋势,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另外,凡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的,都可列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既是珍贵的,又是濒危的,又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都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肉、皮、毛、骨制成品。“非法猎捕、杀害”,是指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对野生动物捕捉或者杀死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同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还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邮寄、利用他人或者随身携带等方式,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
“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狩猎规范的法律、法规。“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这一般是属于某些珍贵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的地区。此外,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也是禁猎区。“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繁殖的季节,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以及用毒药、炸药、火攻、烟熏等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资源丰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一些湿地保护区也为候鸟栖息繁殖提供了优良的生态环境。
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大肆捕杀野生动物,这些行为均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案例1
2020年1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居民张某松在进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活动。根据线索排查,公安人员赶到张某松家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松开展抓捕行动。在现场查获5只活体鸟类和34只死体鸟类,并在安置的捕鸟网中发现3只死体鸟类。被查处的野生动物总共有5类,分别是野鸡、画眉、麻雀、斑鸠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铁鹞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民警对张某松持有的5张捕鸟网和42只野生鸟类予以扣押,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
2020年1月3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三人在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一个山上,通过架设捕鸟网等手段,非法猎捕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杭州市公安局于当天立案侦查,并对王某等三人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3
近期,家住福建安溪金谷镇的郑某勇和郑某海听说野生动物比较“热补”,炖汤给孩子喝对身体好,就相约用自制枪支去打猎。共猎得五只野生鸟类。经鉴定,这五只鸟类属于鸡型目雉科白鹇,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Ⅱ级保护物种,五只白鹇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0元。另外,家住安溪剑斗镇的吴谋德在回家路上,徒手将一只小猫头鹰抓获,欲带回家饲养。吴某德徒手抓获的是领角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核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郑某海等人刑事拘留。
案例4.
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在禁猎期,为了出售百灵鸟获利,分别驾驶摩托车多次前往新巴尔虎左旗嵯岗牧场东侧原301国道12公里处、6公里处、2公里处公路两旁的草原,通过使用望远镜观察成年百灵鸟喂食幼鸟的飞行轨迹,寻找并确定鸟巢位置,然后徒手抓捕幼雏放进钓具鱼兜后带回所居住的被告人石某家中。五被告人共捕猎百灵鸟幼雏144只。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144只幼体活鸟为蒙古白灵,为“三有”保护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五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5.
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将“毒玉米”抛洒在大雁栖息的地里毒害大雁,共毒害大雁62只,有18只被救活,死亡44只。经司法鉴定,62只大雁中,有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白额雁41只,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白额雁、豆雁21只。被告人李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白额雁41只,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白额雁、豆雁21只,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三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节录)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构成: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