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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发布时间:2020-02-08 17:38:10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六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政府采购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

2)依法开庭审理全部死刑二审案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8)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并指导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9)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10)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两庭”建设、物资装备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11)依法宣传法制,引导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2)管理直属单位并承办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高院本级预算和二级预算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算。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高院本级及下设独立预算单位共有9家,其中: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0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3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0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核定编制数344人,实有在职人数318人、离退休人数172人,全部为行政编。内设立案一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环资庭、行政庭、审监一庭、审监二庭、审监三庭、赔偿办、信访处、执行局、复议监督处、申诉审查处、综合管理处、协调指导处、审管办、研究室、办公室、翻译处、监察室、信息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宣教处、法警总队等29个部门以及政治部下设的人事处、法官处、老干处3个处室,共32个部门。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单位设置及人员情况

所属二级单位核定编制数323人(其中:事业编123人,行政编200人),实有在职人数276人(其中:行政编 171 人、事业编105人)、退休人数99人。

 

 

单位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2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3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4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5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6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8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9

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19595.5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903.07万元,增长4.83%,主要是2020年年预算增加了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及铁路两级法院办公楼物业取暖费用预算。

支出预算19595.5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903.07万元,增长4.83%,主要是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了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及铁路两级法院办公楼物业取暖费用预算。

(一)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入19595.5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9268.01万元,占比98.33%;上年结转327.51万元,占比1.67 %。

(二)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支出19595.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296.01万元,占比62.75%;项目支出7299.51万元,占比37.25%。

主要用于“机构运转、专业活动等”方面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规模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19536.7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9268.01万元,上年结转268.7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

——安排公共安全支出16850.1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必需的专项经费。其中基本支出经费9609.12万元,项目支出经费7240.71万元。

——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95.44万元。

——安排住房保障支出836.12万元。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缴款。

——安排卫生健康支出655.03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67.44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57万元,下降29.94%;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59.16万元,增长19.19%。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4.97万元,增长33.06%。增加主要是由于出国交流学习需要。

2、公务接待费38.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万元,下降9.41%,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7.2万元,增长240.71%。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08.94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53万元,下降33.12 %,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6.99万元,增长5.5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预算下降153万元,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8.94万元,本年预算与上年预算持平,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6.99万元,增长9.57%。减少主要是由于高院本级2019年度计划采购四辆执法执勤用车,2020年度无车辆采购计划。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20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049.13万元,比上年减少197.48万元,下降8.79%。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编制减少相应安排公用经费下降;二是法检系统干警加班费以及遗属生活补助归口人员经费核算,相应减少了部分公用经费预算安排。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共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5053.41万元。其中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2098.62万元,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250万元,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2704.7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末,共有车辆113辆, 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应急车辆2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4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5辆、离退休干部2辆、其他用车1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2020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填报情况

2020年,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7个,公开绩效目标6个,公开项目占全部预算项目的86%。公开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7245.51万元,占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99.26%。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员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活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第五部分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预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丽慧     联系电话: 6986412

 

第六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部门预算公开9张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2020年项目支出绩效表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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