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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疑】生产、销售“假口罩”,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0-02-08 18:26:2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1:

2020年1月25日晚,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接到线索后,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情回放2:

2020年2月3日凌晨,银川警方联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伪劣“飘安”一次性口罩53300只,假冒伪劣N95(带阀)口罩540余只,假冒3M口罩166只。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从非法渠道大量购进假冒伪劣“飘安”“3M”等口罩,已向数十家经营单位进行销售,牟取暴利。陈某某、王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刑事拘留。

案情回放3:

2020年2月3日晚,安徽省芜湖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新芜开发区有家企业在生产假口罩对外出售。县公安局在某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内当场查获生产口罩的生产线一条,已生产好的“假口罩”一千余只,以及大量生产口罩的原材料,同时现场抓获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经调查,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张某在得知疫情发生后,从东莞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22.8万元的全自动口罩生产机,并从上海、芜湖、广东购买了生产口罩的聚丙烯、鼻夹、耳戴等原材料,从2月1日起在未获得相关许可、没有消毒条件等情况下,通过微信冒充N95口罩进行宣传并接受订单,组织工人开始生产外形与一次性普通医用外科口罩一样的白色口罩共计一千余只。


敲黑板划重点!

目前国内口罩分为医用和非医用两类,医用口罩生产厂商必须获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生产许可证。而医用口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非典”时期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按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销售的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范畴,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紧急,口罩稀缺,在这个时候顶风作案想发一笔横财的人们,迎接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量刑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本罪的,在量刑上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是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是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是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2017年3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的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还可能被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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