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上午10时,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防控酒后闯卡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秉持快立快审快判原则,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运用云上法庭系统远程视频开庭,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1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阿荣旗复兴镇某村疫情卡口时,将用于封路的绳线冲断,刘某某下车后与该村卡口疫情防控负责人员发生争执。阿荣旗复兴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刘某某依法提取了血液样本,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法院认为,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表示追悔莫及,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供稿:呼伦贝尔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