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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判了!“黑老大”赵利平一审获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0-06-08 17:14:51 打印 字号: | |


6月4日上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利平等人涉黑刑事犯罪案一审判决情况。

 

 

发布会上,主审法官朱丽宣布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利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抽逃出资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赵泽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英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5万元;

 

被告人张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张进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张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被告人谷付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被告人刘永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麻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房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刘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王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文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高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同时,没收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丰镇市晶鼎酒店66.67%的股份;没收赵利平实施套路贷的本金及分红;没收谷付喜违法所得;责令赵利平、赵泽方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

 

 
来源:乌兰察布市中院 内蒙古晨报
责任编辑:何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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