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证拉运废土车,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驾车拖行执法人员,近日,东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2019年3月,包头市东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的5名工作人员,在东河区奥宇新城A1区附近巡查执法时发现3辆疑似无证拉运废土车的三轮车。
被告人俞某某在得知消息后赶到现场,并对阻止其驾车离开的执法人员进行推搡。随后,在明知执法人员王某某趴在汽车机盖上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行驶至天堂公墓附近。
经东河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被告人俞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犯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被告人在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