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法院大双庙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农资地膜、滴灌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案的被告李某心存侥幸心理,恶意篡改收条证据,最终未逃过司法鉴定的“火眼金睛”,原本“理直气壮”的李某“蔫溜溜”的给付了欠原告的农资款。
原告王某经营生产资料农资门市,被告李某从原告处购买农资产品用于销售,有时现金支付,有时赊购,如农资销售剩余,可退回原告,双方交易比较频繁。某次李某将销售剩余农资退给王某时,王某为李某出具收到条一枚。收到条写到:滴灌带23捆、80黑膜30捆(滴灌带23捆×225元/捆=5175元,地膜30捆×120元/捆=3600元)两项合计8775元。
今年年初,王某找李某催要货款时双方发生了争议。王某将李某诉至宁城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108310元、违约金26000元。宁城法院大双庙法庭承办此案,审理此案时,被告李某举证出一收条,收条内容:滴灌带423捆、80黑膜301捆,如按上述单价计算,滴灌带为95175元,黑膜为36120元,两项合计131295元。按照被告李某的举证,不但不欠原告王某农资款,原告王某还欠被告李某的钱。原告王某质证认为,被告李某将该收条滴灌带23捆前加了4,变成了滴灌带423捆,黑膜30捆数字后加了1,变成黑膜301捆。被告李某坚持此收条系原告王某所书写,并找了多名证人为其作证,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所举的收条进行笔迹鉴定。
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笔迹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收到条”中“4”字及“301”中“1”字不是原告王某本人所书写。“收到条”中“4”字及“301”中“1”字与“收到条”中其它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在专业的鉴定结论面前,被告李某没有了理直气壮的答辩,只好“蔫溜溜”的请求法庭调解,最后给付了欠原告王某的农资款。这真是“侥幸心理不要存、踏踏实实去做人、偷鸡不成蚀把米、弄巧成拙失诚信”。
法官寄语: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生意的往来账目要及时核对、清结;出具欠据、收条时书写要正规,数字大、小写清晰明确,在关键字体上按上出具人的手印;签订合同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语表达准确,权利、义务明确。如有担保人的,还应该注明担保方式。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