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机构运行信息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
2. 依法开庭审理全部死刑二审案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 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5.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6.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8. 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并指导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9. 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10.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两庭”建设、物资装备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11. 依法宣传法制,引导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2. 管理直属单位并承办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全部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9年高院部门预算年初总收入为18692.45万元,较上年减少7477.08万元,减幅28.57%,其中:基本支出13370.89万元、项目支出5237万元、年初结转结余84.56万元,分别较上年增加660.88万元、减少897万元、减少7240.96万元,增长5.19%、减少14.62%、减少98.85%。
二、关于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总计25,091.9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2,133.19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1.38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947.35万元;支出总计25,091.91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911.29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3,490.17万元,下降12.20%;支出总计减少3,490.17万元,下降12.20%。主要原因:一是年初结转结余较上年有所减少;二是根据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项目支出年初预算较上年压减10%。
(二)关于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合计22,133.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014.44万元,占99.50%;其他收入118.75万元,占0.50%。
(三)关于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支出合计21,180.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666.32万元,占59.80%;项目支出8,514.30万元,占40.20%。
(四)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2,362.00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347.57万元;支出总计22,362.00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361.35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减少3,502.14万元,下降13.50%;支出减少3,502.14万元,下降13.50%。主要原因:一是年初结转结余较上年有所减少;二是根据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项目支出年初预算较上年压减10%。
(五)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1,000.65元,其中:基本支出12,618.95万元,占60.10%;项目支出8,381.70万元,占39.90%。
(六)关于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618.9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417.63万元,主要包括:在职在编干警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较上年减少979.45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在编干警养老保险未清算;公用经费2,201.32万元,主要包括: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三公”经费等,较上年增加3.40万元。
(七)关于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524.50万元,支出决算为308.28万元,完成预算的58.8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20.00万元,支出决算为15.03万元,完成预算的75.2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462.00万元,支出决算为281.95万元,完成预算的61.00%;公务接待费预算为42.50万元,支出决算为11.30万元,完成预算的26.60%。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二是高院部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相关经费支出。
2、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308.2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5.03万元,占4.9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81.95万元,占91.50%;公务接待费支出11.30万元,占3.7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5.03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4个,累计4人次。主要用于根据最高院的工作学习安排,短期出国培训,较上年减少0.55万元,主要原因为2019年较2018年减少1团组,减少2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81.95,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较上年减少33.8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高院部门未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81.95万元,用于执法执勤车的保险、维修费、燃油费等,车均运维费2.64万元,较上年减少17.63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二是高院部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7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11.30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11.30万元,接待85批次,共接待899人次。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等。较上年减少10.9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二是高院部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接待费支出。
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为确保年度预算编制更加合理、科学、准确,高院部门依照“统筹兼顾、厉行节约、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认真梳理、筛选、汇总各部门重点工作及经费需求,对预算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绩效目标。从绩效目标时间要求、质量、规模等方面加强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细化,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共四项,分别是: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费、全区法院服装经费、法官学院法官培训补助,全年预算总量分别为4077.33万元、468.57万元、834万元、900万元,全年预算执行分别为4347.4万元、468.25万元、834万元、900万元,预算执行率分别为100%、99.93%、100%、100%,各级项目年初预算均设定了一、二、三级指标共计13项明细指标,通过量化指标分值,综合各项指标结果,均圆满完成了预期绩效目标(详见部门项目绩效自评表)。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本部门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38.40万元,比2018年减少9.20万元,降低0.4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5,251.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37.76万元,比2018年减少293.89万元,降低12.60%,主要原因是:根据院内工作及年初预算指标安排,2019年货物类支出较2018年有所减少;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67.04万元,比2018年增加152.31万元,增长70.90%,主要原因是:根据院内工作及年初预算指标安排,2019年高院部门维修类工程项目较2018年有所增加;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846.86万元,比2018年减少2,615.93万元,降低47.90%,主要原因是:2019年信息化建设资金较2018年有所减少。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117.3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361.4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5.75%。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1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主要用于:已封存;机要通信用车2辆,主要用于: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2辆,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47辆,主要用于:法院办案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5辆,主要用于:法院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主要用于:离退休老干部用车;其他用车12辆,主要是用于待核销车辆、其他专业用车等。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7台(套),主要是专业高速数码复合机、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审委会视频软件、自动成套控制系统等,比2018年增加6.0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7台,主要专业高速数码复合机、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审委会视频软件、自动成套控制系统等。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需要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积的事业基金(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未包含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门,参考此口径公开本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并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未包含行政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部门,参照此口径公开本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并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利华 祁丽慧 联系电话:0471-698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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