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由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审理的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件,额济纳旗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的菜地内焚烧杂草期间,引燃地边的柽柳后发生火灾,便提水灭火,并向乌兰图格嘎查队长幕如德勒报告火灾情况后继续灭火。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涉案失火现场面积73.9亩,为灌木林地;涉案失火林地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怪柳,无保护等级;涉案被烧毁植被损失为148021.7元。
被告人王某明知林地草地禁止用火、焚烧垃圾,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在林地草地焚烧垃圾,最终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引发火灾后积极取水灭火,主动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表示愿意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补种树木,修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
根据王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额济纳旗法院当庭作出如下判决:1、以失火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被告人王某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要求,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地并对补种树苗抚育管理。若王某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或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不符合标准的,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被告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问题上,额济纳旗法院引进了专家论证意见,并召开庭前会议交换证据,使得判决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额济纳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苏木、镇、嘎查代表共6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