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调阅诉讼卷宗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纸质诉讼档案借(查)阅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诉讼卷宗档案,指诉讼案件办结后,已移送至内蒙古高院档案部门的卷宗。
第二条 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仅限于诉讼档案正卷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不提供利用。
第三条 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明需加盖公章),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四条 利用法院调查令调取卷宗的,持令人应为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包括实习律师),需持同级或上级法院调查令、案件立案审批单、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案件承办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调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五条 高院档案科安排星期二、星期四全天接待当事人、律师,查阅、复印诉讼档案实行预约制,流程如下:
1.预约。可在调阅诉讼档案之前致电内蒙古高院档案科咨询档案归档情况并预约调阅,预约电话:0471-6986625/6986609/6986006(档案库房);
2.准备相关材料。根据调阅人不同身份备齐调阅材料,材料要求详见第三、四条。
3.调阅卷宗。携相关手续至内蒙古高院诉讼大厅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