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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困境下的审判要素出路探究
作者:张超 李辉  发布时间:2021-07-21 09:33:40 打印 字号: | |

主要创新观点:本文在调取和分析近年来案件数量变化情况、法官入员额情况,并开展问卷调查,进行能力测试,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设计提出了《民事案件裁判要领》十二步法,把当事人诉辩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同时在每一步中都进一步提出了要达到的目标、基本要求和要避免出现的错误,从而提高审判质效。

以下正文:

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矛盾类型逐步多样化,表现为纠纷主体多元、纠纷数量增高、诉讼请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与此相伴,涌入到法院的矛盾与纠纷随之大幅增加,加之2015年,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人民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受案数量大量上升。改革的第一年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将近1800万件,上升22.81%;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同比上升18%。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加之法官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相继落实,入额法官人数严格限制,案多人少矛盾随之日益凸显,尤其是基层法院承担了80%以上的一审案件,大量的审判任务与审判资源紧张之间形成突出矛盾,甚至出现不堪重负、审判效率低下、超审限结案、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等问题,这些都成为了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效过程中难以破解的困境。如何提炼出带有普遍性司法实践问题的法律适用方法,既解决案多人少的主要矛盾,又使心证公开、法律见解公开,以确保审判活动的公信力,成为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各级法院面临的必然选择。

结合我国各级法院实际情况,目前解决这些困境切实可行的有两种途径:一是从源头分流案件,即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部分民商事纠纷通过诉讼外途径合理合法解决;二是全面落实繁简分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类型化要素式审理等来解决简单民商事纠纷,提高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前者是解决案多人少的有力举措,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回应,需要一个过程;此外,部分案件人民群众诉讼到法院,是对司法的需求,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因此,要素式审判法作为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中探索的创新举措,在当前人民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与应用前景。[]

一、要素式审判法的法理分析

要素式审判法“以法官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形势为背景,以梳理案件要素、提高开庭效率为目标,探索民商事案件更加合法、科学、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方式。”[]要素式审判法尤其适用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社会阅历差异较大、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多元裁判主体的裁判失衡制约裁判公信力等困境,其目的在于使法官判案具有更为严格的标准化、格式化的规范要求,不能凭好恶、不能超时限、不能独树一帜,必须熔情、理、法于一炉,保证时限内裁判的正确性,以符合社会公正,确立司法公信。

所谓要素,指的是客观事物的存在所组成的必要的最小单位,既是事物存在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系统组成的基本单位,是一个系统或机制产生、变化、发展的内部动因。[]

审判要素则是构成审理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事实,还包括证据、法律规范、程序等要素。这些要素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这种逻辑关联不仅表现在案件审理从立案、庭审到裁判的程序发展的纵向方面,即审判上下游环节,也表现在各要素的横向方面。

要素式审判是司法者在审判实践中通过积累审判技能,使之达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与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实质相配套;是提高庭审和诉讼效率的有效方式,从而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是改善庭审方式与质量的有效举措,与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不谋而合。因此,要素式审判不仅应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这种方法对于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理清审判思路、掌握审判节奏、制作裁判文书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所以要素式审判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案件。基于此,呼和浩特铁路两级法院探索将要素式审判作为民商事案件审判的一种常规机制,并将总结经验,将要素式审判法进行总结、归纳,以供其他法院参考借鉴。

二、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现实分析

为客观掌握案件数量、法官能力、审判管理、问题案件方面的情况,通过对近年来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变化情况进行调取和分析,对部分法院法官入员额情况进行了汇总,同时通过部分法院开展的庭审评查,对法官庭前准备情况、庭审驾驭能力、法庭调查情况、认证情况、判决情况等进行了实证考查,从以下三个维度对适用要素审判法进行论证。

(一)从民商事案件发展态势分析

1、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

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59.7万件,审结、执结2905.2万件,其中审结一审商事案件453.7万件,同比上升24.66%,审结一审民事案件901.7万件,同比上升4%,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化解案件849.7万件,其中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一审民商事案件缩短49.2%。[]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划法院,案件数量符合全国法院案件数量上升之趋势,以内蒙古自治区法院为例(详见图2.1),受理案件数量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案件类型:集中

通过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可以发现,受理案件类型呈集中化,集中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且这三类案件所占比例均呈逐年上升之态势。

2019年,内蒙地区共审理民事案件近43万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32.3万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75%;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4.1万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0%;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4万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详见图2.2)。在各大类案件分类中,具体案件类型也相对较为集中,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分别为4.3万件和14.7万件,占比59%,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9万件,占比80%。

(二)从人力资源状况分析

1、员额内法官:不完全适应改革要求

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极大地调动了法官的办案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员额内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改革要求的风险。

2、法官队伍:存在人才外流,不稳定因素

司法责任的落实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有相应的错案认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法官职业豁免等制度相互配套才能合理有效的达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价值追求。但在研究各项配套制度的同时,法官队伍容易出现不稳定因素,从近年来法官队伍陆续离职的现象也可以发现,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法官流失最为明显。

3、年轻法官:司法实践经验较少

年轻法官多为新晋法官,大多数为法学科班出身,理论基础较为夯实,但实践经验明显不足,处理案件思路较为狭窄或照本宣科,存在事实查明易漏项,适用法律僵化等现象。面对这一困境,最好的办法应当是学习别人的裁判经验和理论观点,而要素式审判法恰恰能使年轻法官较快积累类型化案件审判经验,从而为进一步审理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奠定夯实的实践基础。

(三)从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庭前准备质量不高

通过部分法院公开的案卷评查工作情况,发现导致庭前准备质量不高的决定因素不是责任心,而是能力,办案思路。部分法官对事先阅卷要解决哪些问题不明确,不能做到有的放矢;部分法官归纳能力尚可提高,不能从宽泛的语言材料和证据材料中高度总结和提炼,找出各种要素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再从中归纳出裁判要点。

2、不重视争点整理

通过调阅庭审录像和查阅庭审笔录发现,存在未归纳争议焦点和只形式化地归纳一次争议焦点。由此,争点整理的作用并未能有效发挥,特别是其引导诉辩争锋的作用不能发挥。

庭前准备质量不高的问题充分暴露了办案法官个案管理能力的欠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办案方法的可操作性,提升办案人的法律适用能力是重中之重。

三、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法的路径探寻

2018年,呼和浩特铁路两级法院鉴于铁路法院兼具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的中年法官断层,员额内法官主要由理论功底较弱的老年法官和实践经验不足的新入职青年法官组成,在吸纳了先进地区、先进法院关于审判经验总结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将已总结的审判经验和审判方法以适当的形式形成规范性文件,以指导法官办案,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的发生。在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九步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更细化的要素审判法——民事案件审判要领,由十二步组成,其总的结构形式见(图3—1),将其作为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常规机制。民事案件裁判要领即对要素式审判法的归纳与提炼,同样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对于类型化案件的审理效果明显,能够有效提升庭审效率,最终实现提升案件质效的目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事案件审判要领把当事人诉辩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同时在每一步中都进一步提出了要达到的目标、基本要求和要避免出现的错误。  

(一)固定权利请求

权利请求是诉讼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法律基础的出发点,是诉的基本构成要素。其目的为: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便于实际履行。

核心要求有6项:1、审查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件。3、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4、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矛盾之处。5、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6、法官主动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但应采用当事人主义为主,同时融入职权主义的法官释明和指导,以推动程序的进行。

主要避免出现4项错误:1、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而予以受理。2、管辖错误。3、诉讼请求模糊不清。4、过度扩大行使释明权。

(二)初步确定案件法律关系及性质

目标:审查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初步确定案件的法律性质,即给案件定性,以明确下一步的审理方向,方便查找法律规范。

要求:1、明确案件当事人的种类及民事能力。2、提炼案件事实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从而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对应的基本权利类型,如人身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3、固定请求权对象,从而认定当事人的诉讼类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等。

避免:1、诉讼主体不适格。2、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清晰且指向对象不固定。3、错误认定法律关系。

(三)识别并确定请求权依据的法律规范

目标:在初步确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基础上,查找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即法官找法的一个过程)。

要求:1、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权利类型,寻找法律条文。2、结合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确定具体的请求权。[]3、根据法院初步认定的当事人权利类型,寻找法律条文。4、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或前后不一致的,法院进行释明,并产生如下后果:(1)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的,按其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继续审理;(2)仍不明确的,法院可以依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认定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但要注重征询原告对法院认定结果的意见;(3)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既不明确,同时又不认可法院的认定结果,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5、当原告所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性质不一致时,由法院进行释明,释明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性质按照变更后的进行确认及审理;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避免:1、错误引用法条。2、曲解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请,并以此作出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进而适用第三步第5项要求进行裁判。3、机械坚持当事人主义,导致无效诉讼产生,浪费司法资源(这还是强调一个释明权的问题)。

(四)识别抗辩权依据的法律规范

目标:审查被告的答辩主张和理由。

要求:1、审查被告是否行使了抗辩权,并识别抗辩权的性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被告答辩了,就是作出了抗辩,有可能仅仅是个否认、反驳、反诉等,这需要法官进行认定,并基于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应对。2、依据抗辩内容,寻找其所指向的先行法律规范。3、区分否认与抗辩所产生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否认不会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抗辩会引发新的举证责任。[]

避免:1、被告将属于反诉的内容放入抗辩(权)里行使。2、被告既不否认、又不提出抗辩(权)并不一定意味着自认。

(五)请求权、抗辩权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分析

目标:对根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所找到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要件分析,限缩审理范围、提高诉讼效率。

要求:1、对找到的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进行解析。2、将解析出来的法律构成要件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一一对照。3、经对照相一致的,将该法律条文作为定案依据。4、通过对照发现存在不一致情况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举证说明。

避免:1、法律规范要件解析不清晰、不准确,造成定案事实不充分。2、法条引用不全面、不充分,造成定案依据错误。3、在已经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当适用法律原则。

(六)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完备

要求:1、通过第五步的审查,对当事人的主张与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匹配、遗漏的现象,要求其补充明确。2、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的,进行释明,要求变更或补充。(备注:诉讼主张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出事实、彰显权利、表达法律观点的诉讼行为。)

避免:1、出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相矛盾。2、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对不能正确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当事人,法院未进行必要的释明。3、审查不及时,造成诉讼程序拖延。

(七)归纳争议焦点

目标:根据诉讼请求、抗辩主张及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将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

要求:1、重视庭前阅卷的重要性,在庭前阅卷时就将事实不清及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列明,庭审中重点查明。2、准确归纳争议焦点。3、对事实争议焦点应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解决。4、对法律争议焦点应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解决。5、当庭固定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部分。

避免:1、不庭前阅卷、不带着问题进行庭审的现象。2、因在法庭调查阶段未彻底解决案件事实争议,导致庭审不断重复回到法庭调查阶段解决事实争议问题。3、机械地将诉讼请求变成争议焦点。4、将所有争议事实均变成争议焦点。

(八)举证责任分配

目标: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双方当事人相应承担。

要求:1、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并明确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一方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应当对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3、一方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应当对相应的客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自认是举证责任的例外,但应对自认进行审查。5、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3条确定免证事实的范围。6、严格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4条、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申请调证的范围及期限;对法院依职权调证的范围严格控制。7、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法院不得随意分配。

避免:1、当事人诉讼思路不清,不知道负有举证责任。2、对当事人自认一律予以采信。3、法院依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扩大及滥用。

(九)要件事实的证明

目标: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要求:1、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举证的方法、形式要求及可能的证据来源等)。2、促使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3、对法律素质不高的当事人,法院应对当事人申请法院的调取证据的权利及范围予以适当说明。4、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5、及时固定举证、质证意见。

避免:1、有证据,却因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不到位,造成有证据却失权的后果。2、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表达能力不强,造成举证质证表达不明、方法不当,造成庭审混乱。3、举证、质证意见不及时固定,庭后难以确定的局面。

   (十)事实认定

目的:审查认定各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要求:1、对于缺少关联性的证据进行排除。2、判断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力,从而依据证据确认案件事实。3、对逾期证据应当分析逾期的原因及证明问题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系,综合考量采纳与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及《民诉法解释》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考量)。4、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5、符合规定的自认事实予以直接认定。6、通过对证据的认证,得出案件事实。7、适用证明妨害规则的条件要严格审查。

避免:1、对逾期证据一律予以排除。2、严禁适用证据推定的随意性。

(十一)价值平衡性审查

目的: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利益价值审查,以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求:1、裁判结果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裁判结果要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3、裁判结果应当弘扬和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裁判结果不能突破普通公民的认知底线。5、对可能引起道德风险、舆论关注等敏感案件,及时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在作出裁判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官会议的帮助。

避免:1、机械适用法律,造成裁判结果与社会民众的认知产生的强烈反差。2、裁判结果的指向性引发社会大众普遍的道德风险。3、裁判结果的价值导向发生偏差,引发炒作和负面舆情。

(十二)归入要件并作出裁判

目标:将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归入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此作为裁判依据作出裁判。

要求:1、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一致。2、当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要件互相符合时,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3、当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被告的抗辩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互相符合时,应当对被告的抗辩予以认定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避免:1、引用的具体法律规范与所认定的法律关系不匹配。2、漏引、错引法条。3、裁判说理不充分。4、判项不明确、具体,或执行不能。5、判决结果漏项或超出诉讼请求。

结语

学属于实用型学科,旨在处理实际问题,所以法官离不开法律适用方法。审理案件是依据法律来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审理案件的目标在于通过客观公正的判断,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促和谐。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时,一方面要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探寻对应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对应为具体的案件事实,这就是一种互为阐明的法律逻辑思考进程,是一种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官,“其职业所在必须同时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决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对于法官来说,思维方式和方法甚至比专业知识更重要,而这恰恰是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官及法学院校学生所缺乏的一种训练。民事案件裁判要领十二步法的目的,“就是要以请求权为基本出发点,加强对审判规律和审判方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帮助法官把握司法规律,掌握科学方法,”[]增强司法能力,在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为法官提供可供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切实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黄振东:《要素式审判:类型化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路径和模式选择》,载《法律适用》20205月。

[]胡发胜:《积极推行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6518日。

[]来源于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me/要素/5261200fr=aladdin,最后访问时间2020720日。

[]数据资料来源于20205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数据资料来源于2020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纪念版。

[][]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

[]李鑫、王世坤:《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分析与智能化系统研发》,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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