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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裁判文书质量问题研究
以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
作者:佟雷  发布时间:2021-01-13 11:03: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更有人提出了“无说理即无裁判”的说法,说理,简而言之,就是理由的说明,它主要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两大部分,这也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所要研究的两个重点问题。裁判文书作为整个审判活动的归宿,其质量是法官业务水平的重要体现,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对于司法实践活动意义深远、势在必行。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对于规范审判权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和法官业务素质都有重要影响。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升法官素质、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

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当中大量存在, 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完善裁判规则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必要的规范,也显现出权力滥用的弊端。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主体是法官,而办案法官因所在地区法治环境的差异、所受教育背景的不同等客观因素,势必导致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法律问题产生不同的认识,这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降低司法公信。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要素,起到对裁判结果的释明作用。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迫使法官针对案件诉辩焦点问题,经过总结提炼,进行深入的释法明理,不仅可以全面地反映出法官的法学底蕴、逻辑思维等综合素质,对于法官加强学习,提升职业技能也有所帮助,对于培养法官勤奋好学,钻研业务的职业习惯大有裨益,而且通过系统的理由陈述,可以清晰的描绘出案件审理的程序性是否合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全方位的还原案件的审理的是非曲直,可以有效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杜绝暗箱操作。

(二)有利于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和谐

 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功能就是全面地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进行释明析理,只有当事人明确了自己在案件中的权利和过错,才能促使当事人接受认可权利义务的分配结果,达到让赢者明白,输者安心的局面。法理不外乎人情,裁判文书不仅要体现法律价值、法律思维,又要兼顾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推行,有利于消除分歧,缓和当事人双方的现实矛盾,满足定分止争、服判息诉的社会需求。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认为不公的案件中,真正的枉法裁判并不多见, 问题实质上是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导致当事人对于事实认定不够明晰、对于法律的适用更是一头雾水,从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裁判文书通过系统的说理,释明了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消除当事人的疑惑,有利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使败诉者准确认识自己的过失,端正态度,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而且能减缓执行压力,有利于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有利于传播司法价值,弘扬法治精神

法官判案的能力是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体现出来的,裁判文书说理对于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推动社会和谐的现实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强化法官说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言辞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要求,体现了政法工作的政治属性、法治属性、专业属性的统一,融合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的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常言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裁判文书不仅要遵从法律思维,更要遵循社会公德。每一起案件的审结,对于社会公众的思想认知都有所触动,法官制作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文书,不仅是对案件审理的最好诠释,也是一个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在信息化不断完善,大力推动裁判文书公开的现实下,一份兼顾法理、情理、事理的裁判文书,在网络空间的传播易于引起蝴蝶效应,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大有助益。例如被告曾某某侮辱四川凉山救火英雄烈士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办理,通过详尽的说理,有助于培育和树立全社会崇尚英雄、敬畏英雄的习惯和共识。裁判文书通过说理,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准许什么、彰显什么,从而提高全民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

二、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制约因素

在裁判文书改革推进过程中,虽然引起了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顶层设计者频频出台相关指示文件,但是部分法官对此并没有体现出足够的热情,部分裁判文书未进行充分地说理,由此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预期成效不够明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多人少的现状限制了法官的精力

 面对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法官员额不足,审判辅助人员短缺,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的现实困难。在审判压力不断增大的状况下,如果不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案件分类机制,不对案件类型以及难易程度加以区分,“一刀切”地对所有案件均进行系统的说理,可能会本末倒置,反而增加了法院、法官的负担。当前,就通辽地区而言,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年均结案300件已经不足为奇,但是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案情简单,在法律适用上是争议不大,甚至十分明确、没有争议,法官对于法律适用并不存在困惑。例如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只是被告无钱给付。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简单案件,无需进行全面说理,直接制作简式裁判文书即可。当下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已成为司法人员的噩梦,如果强制性地要求对在审案件进行说理,忽略基层法院法官巨大的工作压力,对案件难易程度不加区分,强行要求对每个案件逐一进行说理,无疑也是一份繁重的工作,势必会浪费法官大量不必要的时间与精力,使审判法官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就简案的当事人而言,对于事实及裁判结果都无争议,期盼的无非就是司法强制力、权威性的保障,制作说理全面的裁判文书,也不能迎合当事人的需求。甚至会造成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机制的反感,最终背离改机制设立的初衷。

(二)各方合力汇聚不足限制了说理改革的广度

各项司法举措的推行,都是全体法律工作者群策群力、共同奋斗的结晶。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不能单靠法院一家推动,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当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正快速推进,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反复出现在各大学术期刊及重大会议之中,构建法律共同体,是法治发展的重要环节。当前部分司法执业者客观存在理论学习不够的情况,部分法律学者又存在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各法律职业群体大多把目光放在自己的工作或研究领域,对于法治建设缺乏总体的思维观念,不利于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全面发展。为了促使该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务必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因此当前迫需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加强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沟通协作,促成由法官、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及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针对各自所擅长的领域共同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言献策。诉讼代理人要立足己方的主张,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陈述,公诉人要根据法律,综合考量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因素,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合法、合理的入罪量刑意见,法官作为裁判文书的撰写者,要在充分考虑诉讼代理人及公诉人的观点、意见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性质等客观因素,融入符合时势的价值判断,把理说透、把法讲明,形成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文书。

(三)裁判文书说理具有难度限制了其广泛推广

社会矛盾种类繁多,不同案件审理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裁判追求的社会价值也不尽一致,故裁判文书说理也包含不同的形式。综合来讲,裁判文书说理具有一定的难度,一个案件系统的说理,往往涉及经济、哲学、社会伦理等多个学科的知识,这就需要法官的知识储备足够丰富,知识结构足够多元,并且能够熟练掌握各学科之间的关联,融会贯通,通过多学科知识的广泛运用,形成圆融法、理、情的裁判文书,不仅体现了法官清晰地思维,而且更易于把论理说透,强化受众的主观接受能力,甚至发挥蝴蝶效应,成为引领社会良好风尚的基因。一篇裁判文书,除了广博的知识和规范的格式以外,还要强化其语言的合理运用,“谦抑性表达”的裁判文书撰写方式需要进一步丰富,各地涌现出的“个性判决”,因其语言犀利,言辞恳切的论述方式,更易于彰显裁判文书说理的人文情怀,从而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接受。例如部分家事裁判文书中适当引用诗词、孝经等内容,可以有力扭转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裁判思路说理不明、判决主文表达晦涩难懂等问题。引入“法律推理+法律修辞”概念体系,夯实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衔接,用合理可接受的法律修辞来进行充分说理,强化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法律适用的正当性,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接受度。

三、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步伐进展缓慢,大部分裁判文书内容空洞,逻辑混乱,难以满足释法明理的现实需要,往往造成案结事难了的情况,在进行说理的裁判文书中,能将事理讲的透彻的也是为数不多,裁判文书说理程度偏低的现状,也广大法官的个人主观因素有直接关联,正是部分办案法官轻视、甚至抵触裁判文书说理,才造成裁判文书说理改革难以落地推广的困境。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不愿说理、不敢说理、不会说理三个方面:

(一)部分法官不愿说理,缺乏说理的主观意愿

伴随着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当下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已成为司法人员的噩梦,加之结案率、上诉率等考核指标的影响,如何在审限内全部结案已经是巨大的挑战,广大法官积劳成疾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进行系统的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分析证据、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字斟句酌详尽阐述裁判理由,势必需要投注一定精力,占用大量的时间。案多人少的矛盾不能稳妥的解决,加之案件种类繁多,复杂程度各异,有时法官为追求办案效率,完成硬性指标约束,往往漠视了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求。保证裁判文书质量、推行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是司法改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整个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最终是以裁判文书为最终载体,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呈现在当事人眼前,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通过公正的审判,实现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目的,从而获得当事人以致社会公众的认可。忽视裁判文书说理,让语意不清、逻辑层次不明的裁判文书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审判思路产生质疑,对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产生误解,从而对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不予认可,这样的裁判文书难以平复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难以起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精力,也对司法权威构成了威胁。

(二)部分法官不敢说理,缺乏说理的内生动力

当前,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利益关系,越来越要求对既有利益进行重大而深刻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人民法院肩负司法审判重任,处于矛盾激发的制高点,广大法官在办理大量案件的同时,也被各种麻烦所困扰,不断的投诉、举报,不胜其烦,甚至产生了人人自危的情况,产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工作上得过且过,欠缺了敢打敢拼的勇气。受传统思维制约和司法现状的困扰,但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法官不愿说理,不敢说理的情况,有些法官认为言多必失,为避免被当事人抓到把柄,判决书尽量压缩简短,对应当阐述的道理当说不说,或者一笔带过。还有甚者竟然把理说错,造成自相矛盾,究其原因,一方面可以说是案件量大,没有时间考虑说理;另一方面往往也暴露出,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究其实质是对自己裁判的公正公信力底气不足,畏于将裁判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审视与评判。越是艰难,就越需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裁判文书说理并不是为法官带来麻烦的因素,而是法官职业的护身符,系统全面的说理,把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重新展现在当事人眼前,不仅可以起到消减分歧,缓解矛盾的作用,而且在错案追究的现实背景下,一份论理清晰的裁判文书,无疑是自证清白的最好例证。

(三)部分法官不会说理,缺乏说理的现实基础

   当前裁判文说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说理不充分、说理不准确、用语不规范、法律解释不到位四个方面。说理不充分主要体现为部分裁判文书证据认证取舍隐晦,事实结论推理简单,如无根之木,缺乏清晰的逻辑思路。刻意规避主要争议焦点,说理内容单一,不够系统,难以体现个案的特点。说理不准确主要体现在部分裁判文书不能紧密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说理,办案法官的审理思路不够清晰,有时认定的事实与说理部分连接不畅,甚至各行其是,以至于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用语不规范方面存在法言法语运用不够熟练,俗语运用缺少规范等情形,有时法官因个人知识储备不足,引用古文经典出现偏差,引发歧义。在法律解释方面,缺乏对重点条文的含义及对案件的可适用性作出必要的解释,从而经常造成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联系不够,致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的认识缺乏连贯的思维。

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意见建议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推动司法审判事业的长足发展意义深远,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的执行还存在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不仅需要顶层设计的有力推动,更需广大法官的不懈努力,笔者认为,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以推动裁判文书说理落地,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裁判文书全面反映司法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和事理、法理的阐述,是法官专业素质的公开展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升法官专业素质是关键。说理是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及创造性的艺术空间,涉及经济、哲学、社会伦理等多个学科的知识,法官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应具有自如运用法律、深入浅出辩法说理的司法能力。法官的水平主要在法理分析中得以体现,一个优秀的法官,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严密的逻辑推理,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没有任何捷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学习和实践。当前,公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服判息诉难度进一步增大,对法官的辩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要注重提升综合素质,牢固树立攻坚克难的学习理念,勤于学习,孜孜不倦,切实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文化底蕴,通过多学科知识的广泛运用,形成圆融法理、事理、情理为一体的裁判文书。一个说理能力不足的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可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二)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说理内生动力

始终坚持学用结合,最大限度汇聚司法经验和智慧,要加强理论研究,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落地见效,多措并举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充分发挥先进理论、优秀裁判文书对彰显司法公正和引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作用,努力解决裁判文书说理中少数法官存在的不愿说理、不敢说理、不会说理和说理不当等突出问题,切实化解说理资源贫乏、思想认识不到位等制约因素对裁判文书说理产生的负面影响。通过调研指导、案件评查、公布典型案例、出台类案审判指导意见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法官办案能力,统一案件裁判标准。通过司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为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不断提升说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意识,提高释法明理水平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精髓,是连接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广大法官务必以舍我其谁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做好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培养深入浅出阐述判断的法律思维,强化认证、论证等综合分析能力,锤炼灵活运用法律和精确表达能力,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精度,理的“精度”,其实质就是画龙之点“睛”之笔,在多数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眼里,法理是深奥难懂的,如何让深奥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更好地宣扬法治,需要画龙点睛似的进行说理。既要克服就事论事而不深入说理的不良倾向,又要克服机械解释法律的错误做法,坚持事理和法理的高度融合,让精辟的说理寓于清楚明白的事实中,确保裁判文书言之有理、论之有据。 在“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大背景下,要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给予法官相对的自由空间,为法官独立释法说理提供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从让法官依法独立阐述裁判理由,从而杜绝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机械解释法条、甚至千篇一律等积弊。 

(四)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

裁判文书说理虽然是办案法官个人撰写的,但其素材确来源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公诉人、法律学者等法律职业者,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内容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主观陈述、公诉人的价值判断和法律学者的主流观点,裁判文书说理如果不能汇聚各方合力,仅仅体现法官个人的意见看法,势必导致说理资源的匮乏,制约说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当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正快速推进,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反复出现在各大学术期刊及重大会议之中,构建法律共同体,是提升说理质量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各法律职业群体间还缺少协商机制。部分司法执业者客观存在理论学习不够的情况,部分法律学者又存在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因此当前迫需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加强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沟通协作,针对各自所擅长的领域共同为裁判文书说理建言献策。在推动形成各方合力上,掌握司法公权者应更多地主动承担责任,更积极地严格自律,理论研究者也要创造出更加科学的法律思维。各职业群体相互支撑,共同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程。

(五)强化审判监督,增强说理的规范性

案件类型纷繁复杂,说理侧重点和表达方式也各不相同,务必以审判监督为抓手,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形式,不断提升裁判文书说理精细化水平,结合《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对于简案,表述侧重精准,对于难案力争做到表述全面系统,使裁判说理达到“短而精”、“长而实”的效果,确保制作的裁判文书既能义正言辞讲清法理,又能循循善诱讲明事理,真正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大力发挥审判监督的指挥棒作用,强化院、庭长的合理监督职责,针对说理不准确、不充分的问题,构建起错案分析预警机制,针对瑕疵裁判文书及时责令法官进行完善,保证说理的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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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大力推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研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论坛综述》,载于《人民司法》2019年 9月总第864期99-102页;

    3、罗霞,《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撰写》,载于《人民司法》2019年 8月总第861期49-53页;

    4、翁煜明 甄瑛歌《浅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载于人民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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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继学,《裁判文书中的法理 事理 情理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载于《人民法院报》- 2019-05-10

6、张智全,《从三个维度做好裁判文书说理》,载于《人民法治》- 20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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