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非法占用天然草原,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1-08-26 08:52: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长期占用多伦县一处草场用于堆放尾矿沙料,期间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经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对涉案地块实地勘察鉴定,齐某占用区域土地性质为天然草原,面积为66.051亩,原生植被遭到毁灭性破坏,地表无生物量生长,原生草地生态环境发生根本改变。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被告人齐某非法占用草原造成草原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被占用天然草原的下游及周边地区原生植被生境受到严重影响,且截至宣判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被占草原植被进行恢复,判决被告人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资源对人类的发展与存续至关重要,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直接造成农用地资源的毁坏,甚至可能导致自然生态的毁坏。该案的判决,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与教育作用,既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又能让广大公民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进而减少或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为避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广大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当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占用其他土地时,应及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审批范围内使用土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砂等活动。“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等。


来源: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内蒙古高院
责任编辑:李婧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