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辛奇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2015年11月,辛奇公司受让取得第29类果酱商品上的第9340943商标和第30类粽子商品上的第93468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辛奇公司于2017年7月在第30类奶片(糖果)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9098557号“意林”商标。意林公司于1995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与销售、快餐食品等。意林公司享有“意林”系列商标,且持续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面包等烘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辛奇公司认为意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果酱、粽子、牛轧糖等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意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辛奇公司的诉讼请求。辛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当事人以获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受让取得,未实际使用,但以此提起诉讼索赔的典型案例。商标法保护商标而不保护商标符号,未经实际使用的商标仅是商标符号,在前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意林”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同时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含有“意林”字样的商标具有合理性且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倡导民事主体善意注册及受让商标,主动避让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规范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自身商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