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发展
从2009年开始,内蒙古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伴随着理念探索→快速发展→现代化生长的发展之路,诉讼服务中心完成了从单服务→双服务→三服务的华丽转身。
(一)理念探索期
时间:2009年-2014年。
目标:让人民群众打一个有尊严、受尊重的官司。
关键词:对外服务群众。
建设成果:服务内涵集中在司法为民、惠民、便民方面,服务内容主要与立案信访相关,出现了诉讼服务中心的雏形。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诉讼服务的概念提出于十年之前,而立案作为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作为法院传统的诉讼服务项目,在理念探索期,诉讼服务工作内容主要与立案相关。
与大多数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相同,彼时,内蒙古部分法院用于提供立案服务的场所面积狭小、条件破败。有的立案大厅只有二、三十平方米,只能容纳二、三个当事人同时办公,不论是“三九天”还是“三伏天”,其他当事人只能是迎着寒风、晾着酷暑露天等待,法院权威性不高,群众获得感不强。 2009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同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对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功能、基础设施、工作制度、岗位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这一阶段,内蒙古法院立案信访窗口的建设成果以“标准化立案大厅”为代表,制定了《关于全区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实施意见》和考核验收标准,建设成果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营造和谐舒适的立案环境。按照“柜台式办公、窗口式服务、人性化环境”的要求设计,实现了诉讼群众与法官真正平等对话交流;设置指示路径标识,提示收费标准、诉讼风险;此外还对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通道,在当年的验收标准中,无障碍通道作为一项硬指标,是评选“标准化立案大厅”的必要设施。二是基本功能有所拓展,明确了立案大厅的八项职能,除了传统的立案服务、信访接待之外,还增加了诉讼引导、立案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功能,但大厅功能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立案与信访仍是最主要的诉讼服务项目。三是统一基本功能分区。分为安检区、导诉区、立案服务区、信访接待区等,导诉区兼做当事人等候区,为当事人提供座椅、复印机、饮水机、笔墨纸张等便民设施,方便群众诉讼。四是统一服务标准。如全区法院统一使用蒙汉双语的大厅标识,提供蒙汉双语的便民彩页,统一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文明接待、岗位责任、一次性告知等五项制度,诉讼服务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2011年全区法院共评选出“标准化立案大厅”28个,通过两年建设,全区法院立案信访窗口总面积达到19900平方米,其中中院立案信访大厅院均面积235平方米,基层法院立案信访大厅院均面积160平方米,80%以上的法院实现了立案区、等候区与便民服务区分离,“五心”服务、微笑服务等理念的不断推出,让人民群众打一个受尊重、有尊严的官司基本成为现实。
(二)快速发展期
时间: 2014-2017年。
目标:让人民群众打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官司。
关键词:对外服务群众,对内服务法官。
建设成果:引入了多元解纷的概念和实践,诉讼服务内涵开始向法官办案延伸,线下诉讼服务基本满足需求,线上诉讼服务开始发展。
2015年,是全国法院“里程碑”式的一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为落实好这项政治任务,最高法院从2015年4月开始,连续召开了三个全国法院的推进会,分别是4月9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4月17日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会和11月24日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涉及到多元解纷、立案登记、诉讼服务,从会议召开的布局可以看出,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作为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保障的两架马车,作用不可小觑。
在这一阶段,诉讼群众对诉讼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司法需求更加多样。比如年轻人、外出人员希望能够提供网上立案,行动不便者、偏远地区群众则希望提供上门、巡回诉讼服务; 二是要求司法服务供给更加便捷。如有的当事人跑来法院只为询问一个简单的问题;有的当事人来交材料,却因法官开庭、外出办案联系不上,诉讼体验不佳;三是对司法服务标准要求更高。便民服务绝不仅仅是在大厅为当事人提供座椅水杯等便民设施或者对当事人微笑服务,群众进入法院是为了参与诉讼、解决纠纷,所以便民服务的根本要义是方便群众诉讼。
这一时期,内蒙古法院诉讼服务的建设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现了诉讼服务场所名称的全区统一。2016年2月,全区法院立案大厅统一更名为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的诉讼服务场所,一律称为“诉讼服务站”,在乡镇、社区设立的诉讼服务场所,一律使用XX人民法院驻XX乡“诉讼服务点”的名称,立案信访窗口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的一个版块,名称从此尘封。二是越来越多的法院将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审判工作中“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表现形式,注重群众的获得感,场所建设实现了飞速发展。截至2017年末,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总面积40000平方米,院均330平方米,基本满足“一站式”诉讼服务的功能需求和工作需求。三是诉讼服务的功能被深度挖掘。2016年7月,自治区高院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规定》,根据诉讼服务的性质,将诉讼服务大厅的功能设定为三大类36小项,分别是标准配置功能21项、根据实际建设功能8项、创新建设功能7项。三大类36项功能包括多个“第一次提出”:如统一将文书送达、诉讼保全、司法鉴定、档案查询、邮寄送达等社会第三方服务工作纳入诉讼服务中心集约化管理;将诉前调解、民事速裁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项目之一;要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打造E调解,提供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等网上诉讼服务项目;规定将诉调对接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此后,全区法院纷纷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诉讼服务工作归口到诉讼服务中心集约管理,方便当事人集中办理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事项。在这一阶段,诉讼服务的重点已悄悄从服务群众向服务法官转变,比如将集中送达,排期开庭,鉴定前置等庭审以外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交由诉讼服务中心来完成等。
(三)现代化成长期
时间: 2018-2020年。
目标:让人民群众打一个可预期、高质量的官司。
关键词:服务群众、服务法官、服务审判。
建设成果: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从2017-2019年,最高法院陆续给出了多层指导。通过发布《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技术标准》和《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标识设置技术标准》,对诉讼服务大厅、服务网、服务热线的建设项目构成、配建规模和建筑面积、功能区划、整体设计装修、标识设置的要素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在云南“文山会议”上明确了将诉讼服务中心作为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发动站,繁简分流从实操层面将主阵地放到诉讼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全区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成长期的重要特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集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内的立体式诉讼服务网络模型基本形成。二是2019年9月,内蒙古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模块建设完成,实现了全区法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全覆盖,全区法院2019年网上立案17766件,2020年上半年网上立案19300件,以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为支撑的登记立案新格局,让立案渠道更加畅通。三是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的诉讼风险评估、诉状智能生成等自助设备基本全覆盖,部分法院还提供电子档案查询平台和诉讼费移动支付等在线服务,当事人可以更加便捷、透明地开展诉讼活动。四是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电子文书拷贝、语音识别转录、智能文书书写、裁判文书校对等智慧辅助办案系统全力减轻庭审记录、卷宗装订、文书草拟等压力;五是送达平台、保全、鉴定、程序分流等审判辅助性事务实现了诉讼服务中心集约化管理,法官真正从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心办案。六是绝大部分基层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团队,调解分流一批,速裁快审一批,精审细判一批的“三分天下”的审判流程和格局基本形成。
二、诉讼服务与审判体系的关系
审判体系,是指案件审理中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审判权运行及法院日常事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总和。审判体系现代化也是一个新概念,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宏伟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服务理念所蕴涵的对审判权、诉权、诉讼主体间的关系的协调,也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和司法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十年来,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生动实践,始终紧紧围绕“三个中心”,将诉讼服务融入审判体系,虽然对外服务诉讼群众仍是诉讼服务的基本立足点,但对内服务法官服务审判的功能越来越强。
(一)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便捷高效优质司法服务
人民法院审判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愿望的战略目标。我国审判体系的特色优势很多,其中包括:通过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确保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的平等,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可接受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调解优先、多元化解等政策降低诉讼成本,促进诉讼和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诉讼服务的首要价值在于站在当事人角度,以平等者、参与者的角色搭建司法服务平台,一方面要采取引导、指导等方式弥补群众法律知识的不足,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简便、易懂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让诉讼群众依法、有序参加诉讼,实现诉讼从形式上到实质上的平等保护,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普惠均等”的理念。另一方面,要紧紧把握群众的多元需求,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及时提供案件流程信息,保障诉讼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当事人打官司有预期,有利于推动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对司法裁判的认同。
(二)以法官为中心,提供综合审判辅助事务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向纵深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现代化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是制约审判体系现代化水平的不利因素仍然存在。
立案登记制以来,收案数量激增,司法资源却无法同比例增加,加之案件审限的要求,导致法官单位时间内审理案件数量增加,法官要么选择增加工作时间,要么选择缩短个案办理时长。以内蒙古法院为例,2018年,有1个法院人均受理案件超过500件,是赤峰的阿鲁科尔沁旗法院546件;3个法院人均受理案件超过400件,分别是兴安盟扎赉特旗法院477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469件,通辽科左后旗法院452件; 12个法院人均受理案件超过300件, 29个法院人均受理案件超过200件。案件基数大,增幅快的法院法官长期处于工作量饱和状态,长期以往必将损害法官的身心健康,对办案效率和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为破解案多人少压力对审判质效的影响,缓解审判压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必须通过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才能提高司法权的运作效率,基于此,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功能外,衍生出分流解纷的功能。一方面,通过为法官提供电子卷宗扫描及深度应用、智能文书书写、语音识别转换等智慧辅助办案系统,通过集中送达、集中保全、集中鉴定等审判辅助性事务的集约化管理,让法官真正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专注于审判工作,集中精力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另一方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在诉前调解、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等方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力量共同促使纠纷以合理方式分流和化解,大大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三)以纠纷解决为中心,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在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虽然是最公平的解决方式,但也是最昂贵、最复杂的解决方式。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曾经在讲话中强调,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现象级网红层出不穷,再偏远的基层法院也要面对全世界的媒体,都有可能面对全世界的聚光灯,在这种形势之下,由中立的第三方协助,以当事人自主协商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成为最好的选择,可以帮助法院回避很多矛盾。以内蒙古“十个全覆盖”涉及的矛盾纠纷为例,当初发生时,自治区高院要求这部分案件必须纳入党委政府的多元化解机制中解决,不能立案,因为没有下发文件,导致很多基层法院不理解,认为内蒙高院的规定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原则,事实证明,作为化解矛盾最终端的法院,并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这类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将这部分矛盾交还政府解决,既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社会的发展,还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诉讼群众的利益。
2019年2月,最高法院发布的《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坚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不是万能的,社会的复杂性和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诉讼在解决纷繁复杂矛盾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一要充分利用诉讼服务机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对话沟通的机会,最大可能地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这既是司法审判面临社会转型期的必要应对,也是司法功能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二要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紧密地衔接起来,形成纠纷化解合力,依托诉调对接平台,专业解纷平台、网上调解平台等,将更多的案件化解于诉前。三要主动参与市域治理、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让大量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三、诉讼服务中心在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一)发挥审判流程的重塑作用,构建符合司法规律与现实条件的审判体系
传统的审判体系由法官承担审判全流程,法官既要负责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也要完成除立案以外的接待、送达、鉴定、保全、调解、信访等工作,还要指导书记员完成文书校对、材料扫描、装订归档、上诉移送、退费办理等。这些审判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削弱了法官对裁判本身的专注度。此外,由于案件没有前端的过滤,繁案与简案不分,有些案件明明法律关系很简单,当事人矛盾冲突并不激烈,但也要按部就班地排队等待审理,制约了审判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法官专业化成长。
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参与治理、服务群众,对内化解纠纷,服务审判,对审判流程的重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全流程的服务,统一提供风险评估、登记立案、审判辅助、涉诉信访、普法宣传等诉讼服务,其中集约化审判辅助包括的项目极其宽泛,几乎可以承载除庭审以外的全部流程,所以,职能上大服务,人员上大部门,功能上大平台,作用上大辐射是将来法院立案与诉讼服务部门发展的方向。二是通过一站式解纷,形成纠纷处理上多元化解分流30%,速裁快审30%,精细审判30%,这个“三分天下”的格局也一定是未来法院审判体系的基本格局,多元化解分流的30%由专、兼职调解员完成;速裁快审30%由诉讼服务中心的快审团队完成;精细审判30%由各专业审判团队的法官完成。
(二)发挥服务审判的基础作用,促进法官专业化审判
审判体系的核心是裁判,基础是由不同阶段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组成。这两类工作又各包括什么呢?笔者认为,审判辅助性服务应当包括诉讼引导、查询咨询、登记立案、诉讼收(退)费、卷宗查阅、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司法救助、投诉建议、司法鉴定和电子档案查询等;而与审判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应当包括诉调对接、判后答疑、来访接待、领导接访以及由第三方提供的安全检查、法制宣传、司法专邮、自助银行等社会性服务。这些工作集约化程度越高,法官专注审判的程度就越高。
比如,当事人立案后对于流程节点的查询,以前由各庭室来完成,现在由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自助查询设备统一完成;当事人向法官递交材料,以前完全凭人工交换,如果法官开庭,当事人和律师要等很久,现在统一材料的入口与出口,运用智能云柜,实现法官与当事人、诉讼服务中心与审判执行部门之间诉讼材料的即时收转并全程留痕;庭前准备阶段的送达和“三书”的送达,分散在各庭室,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即使相同的当事人,案件在同一个法院,不同的审判部门之间也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统筹,由送达中心来进行集约化管理,运用电子送达平台可以缩短送达占用的时间,缩短办案周期; 通过集中受理保全、公告、委托鉴定、司法评估等申请服务,让人民群众集中办理庭审之外的全部诉讼活动等,这些工作虽然是审判体系中的基础性工作,但对于审判这一审判体系的核心影响巨大。
(三)发挥流程节点的管控作用,有效提高诉讼的效率
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今天,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应当深深地嵌入到我们每一位裁判者的内心。程序正义之所以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因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案件不仅要判决的正确、公平,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中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目前,影响当事人诉讼效率的因素很多,但大部分是因为程序规定空白,加之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比如,没有对提审的案件立案的时间节点的规定,导致案件提审后迟迟不能进行再审审理;没有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审理的案件的立案时间节点的规定,导致案件发回后迟迟不予立案;没有对上诉后向上级法院移送卷宗的移送时间上的规定,导致个别上诉案件的移送超过半年之久;没有对上级法院调取的卷宗移送时间的规定,导致扣审案件激增等等。
诉讼服务对流程节点的管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对提审案件,可以通过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送达+调卷”的方式进行节点管控。案件提审后,即脱离了审判法官对送达和调卷的掌控,交由诉讼服务中心的集约化送达小组完成,送达结果向诉讼服务中心的调卷小组反馈,调卷小组既掌握送达完成情况,同时又能跟踪调卷来卷情况,卷宗到位后,直接移交立案大厅进行再审立案,完全可以避免审判人员提审后久拖不审的情况。再比如调卷的问题,长久以来,调卷函通过机要发送,逐级发到基层法院,即使完全无缝对接,途中时间至少14天;调卷过程不能做到时时监管,每次催卷都要通过人工现查、逐级去催,但是如果使用网上调卷平台,则可以实现即时发送,实时接收,每个节点平台可视,统计点对点完成,督办催办清晰可见,一定可以提高调卷的效率。
(四)发挥程序空档的补位作用,弥补审判程序上的缺位
以保全为例,程序空档主要体现在:一审宣判后,二审立案前保全的办理;二审宣判后,申请执行前或申请再审前保全的办理主体不明确。以管辖为例,诉前调解阶段的管辖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以鉴定为例,并不是存在程序空档而是存在诉讼程序的耽搁。这几个方面,诉讼服务中心均可以完成。
在保全工作上,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由诉讼服务中心做出保全裁定;利害关系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申请保全的,可以由诉讼服务中心做出保全裁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以由诉讼服务中心做出保全裁定;虽然目前一审宣判后,二审立案前的续行保全规定由一审法院原承办庭室办理,但笔者认为,也可以交由一审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办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发生管辖争议的问题上,诉讼前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此外,在鉴定上可以实行鉴定前置程序,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可以由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前完成,可以减少案件在诉讼中的流转、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材料的质证等扣除审限的程序,申请重新鉴定的办理等,从而大大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此外,经过鉴定可以明确赔偿金额,有利于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某种程序上可以减少法院的收案数量。
(五)发挥人民法庭的辐射作用,就地预防化解纠纷
内蒙古地域辽阔,东西长2400公里,南北长1700公里,边境线4200公里。截至2018年底,内蒙古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为6630公里,相对于内蒙古12个盟市,118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2500万人口来说,高速公路总量不足,覆盖范围有限,部分旗县地区交通仍然十分不便,而路远还不是最主要的问题。草原上雨天泥泞不堪,下雪时大雪可以齐腰,林区的运材路更是难走,大大增加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难度。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常怀忧民、爱民、惠民之心,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解决好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全区法院共有358个人民法庭,在诉讼服务中必须充分发挥其优势,拓展诉讼服务空间,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诉讼联系点、诉讼服务点、巡回审判车、巡回审判点的作用,将诉讼服务功能延伸到街道社区、乡镇村社、苏木嘎查等。真正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打通诉讼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