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逃逸者同时具有逃避抢救和肇事责任归结的动机。但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逃避肇事责任归结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如行为人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乘机逃走。在实践中,交通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有的是害怕被害人亲属和群众的报复殴打,有的可能是正在去投案和抢救伤者的途中。因此,正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逃逸”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逃脱、躲避。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是逃逸的典型情形,但由于逃逸行为的本质是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责任归结的逃避,因此,认定是否属于逃逸行为并非是考察行为人是在现场抑或在非现场,《解释》规定的“逃逸”也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死亡 是由于肇事者逃逸、使其得不到救助所致。由此,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若得到及时救治,本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肇事者逃避自己的抢救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要注意考察,救助行为是否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并非肇事者逃逸行为所致,那么,不能认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照“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罚。同时,在时间上,死亡必然发生在逃逸行为过程中或者逃逸之后。如果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已经致被害人死亡的,即使肇事者实施逃逸行为,仍然属于“交通运输后逃逸”,而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救助”没有特定的指向,因此应该理解为既可以是肇事者的救助,也可 以是其他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