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月11日,呼伦贝尔市中院立案一庭快审团队由法官一人独任公开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此案是呼伦贝尔市中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
据悉,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因风情园租赁结束后在驯鹿返还事宜上产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驯鹿一只,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返还驯鹿两只。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独任制的方式审理了该案。
经庭审调查及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上诉人同意陈某返还驯鹿一只,但需要二审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至此,双方当事人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重点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作出调整,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程序规则,促进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强化了信息技术应用支撑,有效建立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