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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惩罚性赔偿? 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2-03-12 12:18:17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惩戒”制度,也逐渐通过立法确立。《民法典》第 1185 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意味着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并审议通过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品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提供了详细参考依据。 

惩罚性赔偿通常指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反映了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与惩罚。

此次出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赔偿基数以及倍数的确定,是对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维权成本与回报不能摊平,十赔九不足等问题的有益尝试。

该《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规范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对于故意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权利人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和计算方式。

二、明确了主观故意及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标准

综合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产品知名度以及被告与原告及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明确故意的主要情形,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明确情节严重的主要情形。

三、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倍数如何确定等问题

同时对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款和行政处罚的关系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包头中院将继续在审判中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力度,推动知识产权最严格司法保护,进而发挥司法激励创新、鼓励创业、保护创造等积极作用的创新机制,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诉源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包头中院
责任编辑:白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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