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包头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办理中资产处置配套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可以有效推动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有助于破解不动产处置中管理人履职难、解封难、过户难等问题,对于降低办理破产的成本、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意见》就管理人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过户办理、不动产保全措施解除、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注销以及沟通会商协调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下面来看一个情景案例,具体体验下该意见如何操作实施:
情景案例
2020年,因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A公司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债务人B公司破产,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B公司因将公司相关资料遗失,致使公司资产状况不明。为核实公司财产状况,管理人到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管理人查询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不同意查询,管理人清产核资工作受阻。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才得以查询,并继续推进破产程序进行。几个月后,B公司资产经网络拍卖处置,买受人因B公司房屋产权证书遗失无法办理过户。
根据《实施意见》,上述问题均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具体如何操作呢?
1.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手续可以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对管理人提出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2.因债务人拒不移交或因遗失等原因未移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办理证书遗失声明,待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满后,即可依法办理转移过户。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破产财产处置特别是不动产处置都是阻碍破产程序快速推进、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重要堵点。实践中,因管理人身份未得到完全认同、破产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不明等原因导致部分破产案件审理耗时久、成本高、效率低,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严重影响破产审判质效。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包头中院继续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提质效、增效益、降成本”上下功夫,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深化实行的新举措。《实施意见》属于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配套机制之一,也是包头中院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后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第二个配套机制,标志着包头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实质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