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2月,G银行与Z公司、B公司三方签订销售铁矿石协议,销售货款主要用于归还G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2021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实现第一批次铁矿石销售,实现销售借款1.08亿元。2021年4月,销售实现后按照双方约定将预抵扣税款1242.48万元存入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账户并进行冻结。税务局核查第一批销售铁矿石无需预抵扣增值税,G银行于2021年12月向当地税务局申请解冻,解冻后在G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Z公司将本次税款中600万元通过网银途径划转至外地银行T账户,G银行依据三方签订的《铁矿石销售协议》“六、税收及票据的开具1、本协议约定的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在收取乙方货物后须留存相当于增值税率的货款用于交付增值税率并且向乙方开具值税发票,最终实际缴纳金额以税务主管部门实际收取为准。如有余额,除甲、丙双方约定外,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在丙方的贷款本金。基于上述情形,向二连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外地银行T账户600万元资金,如上述资金已发生转移,继续申请追索冻结。
由于申请诉前保全需要先行交纳保全费,但保全费需要向上级行申请审批,时间紧迫,因此同时向法院提交保全费缓交申请。二连法院收到G银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保全费缓交申请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G银行情况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诉讼费减、免、缓的情形,决定对G银行所需交纳的保全费用5000元予以缓交,讯速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根据G银行的保全裁定,立即提交执行保全,当天即保全了Z公司在外地银行T账户的600万元资金,从而使得该笔资金免受流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帮助企业缓交保全费用,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生产企业容易出现消极懈怠情绪,甚至想方设法隐匿财产、转移公司原材料设备等财产,从而对其它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因此,为防止经营者转移资产,有必要及时启动财产保全相关程序,本案成功高效采取保全措施,充分体现了法院诉前保全工作快速、高效,获得申请人的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