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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十年心“病”一朝了 群众满意送锦旗
  发布时间:2022-03-17 17:34:48 打印 字号: | |

 “太感谢苗法官了,十几年没解决的事儿终于解决了,了却了我们多年的心事!”当事人一边诉说着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苗丽法官的感激之情,一边将写有“执法显公正 正义得民心”的锦旗送到法官手中。


回顾案情知原委

原告王某,张某系夫妻,2008年同被告任某就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小区房屋达成买卖意向,约定任某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王某夫妻。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房款王某通过银行贷款分期支付。2011年9月,该房屋银行贷款结清。王某夫妻要求任某协助房屋过户。然而任某与其妻子张某已离婚,双方均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而且王某夫妻又联系不上任某了。至此,王某夫妻开始了长达十年之久的为房屋过户的奔波之路。无奈之下只得将任某和任某的前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售房协议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转移登记手续。

依法审判解民忧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集约送达、线下送达、邮寄送达和联系被告任某父母等方式,均未能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任某,最终,法官决定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向被告任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在庭前与另一被告即任某的前妻张某取得联系,协调协助原告王某夫妻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在公告期间届满后,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于2008年8月达成的售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张某对被告任某给原告出售案涉房屋的事实知情并予以追认,协议为合法有效。虽然售房协议未约定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事宜,但在被告任某交付原告王某案涉房屋后,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是被告任某的法定附随义务。现案涉房屋已由原告占有使用多年,被告任某至今未履行协助义务,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任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某与被告任某虽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但被告张某认可该房屋实际是任某个人所有,房产证也是登记在任某名下,亦认可任某给原告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因此,虽然与原告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人是被告任某,但基于任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被告张某仍应在本案中承担协助义务。据此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于2008年8月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被告任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张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随后,王某夫妻通过执行程序,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白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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