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案情较复杂,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此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2013年,杨某东、付某卫、付某壮、杨某谦、杨某华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铁合金有限公司,为方便公司注册登记及经营管理,杨某东、付某卫、付某壮三人的股权均由杨某谦代为持有,且杨某谦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杨某东、付某卫、付某壮发现该公司并未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于是要求查阅公司的资金走向及财务帐簿,但是公司拒绝他们查阅相关材料。后经协商无果,杨某东、付某卫、付某壮无奈之下只能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三人的股东身份和各自的持股比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该案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真梳理,发现本案涉及公司股权问题,且涉案当事人较多,一旦处理不当,公司内部股东矛盾增加,可能会导致公司难以正常经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本着有效化解纠纷、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原则,耐心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原告杨某东等三人的股东身份,并现场共同核算了其持股比例,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此案件的成功调解,有效消除了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从实质上化解了公司股东的内部矛盾,取得了双赢效果,助力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自“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化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对于涉企案件实行“优先送达、优先调解、优先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案件办案质效,减轻企业诉累,以实际行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