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人民群众和涉诉企业真切感受诉讼便利,日前,兴安盟中院制定印发《关于线下办理诉讼费用“主动退”工作的规定》,诉讼费用退费无需由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法官遵循“依法主动、及时足额、高效便民”的原则主动发起,当事人只要在立案时填写《当事人诉讼费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待出现需要退费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无需再到法院办理任何手续,法院会主动在做出生效判决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期内按当事人确认的退费账号将诉讼费退付至该账号。
此前,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需要到法院提交退费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复印件、领款凭条等书面材料到立案窗口,窗口退费工作人员需报四级领导审批,才能完成审批流程,审批完成之后交由财务人员退费,这种做法费时又费力。该举措制定出台后,当事人预缴费后,经审理符合退费规定的承办法官将主动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无需当事人再次提交材料,在此之前涉及退费的情况当事人只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即可。
针对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兴安盟中院高效精简审批流程,缩短退费到账时间,提高退费效率,实现了从“申请退”到“主动退”、从退费慢到退费快的转变,精简审批流程,缩短退费到账时间,使当事人免于奔波之苦,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兴安盟中院将不断探索更加高效、便捷、智能的诉讼服务,为人民群众和涉诉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服务保障全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