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金某在经营某汽车销售公司期间,利用半价售车活动吸引消费者购车,双方合同约定用购车人购买的车辆办理车全款70%的抵押贷款,购车人仅支付车全款的50%即可提车,所贷70%的贷款由金某负责偿还,金某将其中50%贷款支付给汽车生产厂家,剩余20%投资于某网络平台。金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部分贷款后无力偿还。经审计,涉案贷款金额为146万余元,已分期偿还32万余元,贷款剩余1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半价售车”活动是被告人金某作为独立企业法人自主经营,通过促销手段提升企业绩效的经营行为,在此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司法机关不能以涉事公司及个人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对涉及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这种情况,应秉持审慎的态度加以评价,慎用刑事打击手段,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政法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在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各政法机关应形成合力,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的原则,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经与公诉机关沟通后,2021年11月9日公诉机关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其撤诉。
【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起完善的涉及民营企业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机制,准确适用法律,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宣告无罪或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的典型案例,是在当前全区政法机关“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中具有借鉴价值的正面典型案例,该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在刑事审判中落实“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的司法理念,真正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对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切实发挥了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