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鄂尔多斯市中院积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精准把握人民法院职能定位,不断创新多元解纷模式,坚持诉源治理“三端五防线”工作模式,因案施策,着力做好多元解纷方程式里的“加减乘除”,切实推进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助力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近日,鄂尔多斯市中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情绪激烈,诉调对接中心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员“追根溯源”的逐步协调和沟通,一起案件引出了系列错综复杂的借款纠纷。
据了解,原告白某、被告郭某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生意往来中有“提货打欠条”和“付款撤欠条”的习惯。本案中,原告白某持有与被告生意往来的三张未付款欠条涉案金额20余万元。原告诉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提及其另持有其他两张欠条,即将向法院申请立案。被告郭某表示,白某所述与事实存在极大出入。原告情绪激动,要求被告拿出证据。
为了不让矛盾激化,调解员从“情”出发,让双方考虑多年来曾相互熟悉、相互合作的情谊,接着辩“法”析“理”,向双方解释了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最后建议双方换位思考,本着坚定事实、公平公正的原则,互谅互让解决争议。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将本案及关联案件的欠款一次性还清。
王某与张某军在2019年7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军向王某借款99000元,由刘某、张某平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5个月,约定“每月还款日还款6500元”。借款后,被告张某军偿还部分借款本金26500元,剩余到期欠款19000元未按时偿还。
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军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刘某、张某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军称因实际经济情况无力偿还本金,且不认可违约金,担保人刘某、张某平辩称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仔细梳理案件实事和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了解到,一审判决中被告张某军应归还原告已到期7个月的借款45550元,原告主张的未到期借款53500元不予支持。调解过程中,考虑到未到期欠款可能涉及再次诉讼的问题,调解员对张某军进行释法说理,并协同担保人刘某、张某平劝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拒不配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及劝说下,被告张某军愿意主动还款,并在调解员的监督下将未到期的53500元欠款一并还清,调解工作圆满结束。
此次调解中,调解员充分考虑到矛盾纠纷并没有完全化解,后续可能引发其他诉讼问题,牢牢盯紧矛盾纠纷全过程,一举实现了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