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发布时间:2022-04-11 09:19: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判决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争议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案件回放

王某某经应聘于2020年7月5日入职某某公司,具体从事技术员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某作为申请人向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审理,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贰万捌仟元整。某某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8000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用人单位是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义务,否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它不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王某某于2020年7月5日入职某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至2020年11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某某公司应从王某某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王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8000元。



 
来源:乌拉特前旗法院
责任编辑:李婧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