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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建立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解纷新模式 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2-04-12 16:40:34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精神,认真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和“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要求,近日,内蒙古高院与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司法厅共同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全区构建多元一体价格争议多元解纷新格局、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强化制度支撑,对规范价格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基层治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全方位协调,搭建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调解“府院联动”工作平台

一是明确主体职责,人民法院发挥在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支持将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调解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推动价格争议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协调机制、会商机制等,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不断优化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三是健全调解组织,依托现有调解机构、组织和诉调对接中心等力量,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体系,调解机构、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队伍建设。

全流程推进,形成价格争议纠纷全流程链条式调解机制

一是畅通调解渠道,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可以通过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二是健全对接机制,探索在本地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综治中心、乡镇(街道)、社区等有条件的调解机构、组织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室,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在提升价格争议调解权威性方面的作用,实现价格争议纠纷从诉前分流委派调解到开展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全流程链条式办理;四是鼓励线上调解,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

全体系衔接,凝聚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合力

一是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价格争议纠纷案件研判制度,推动依法解决价格争议纠纷;二是强化工作保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价格争议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公信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下一步,内蒙古高院将继续落实“大讨论”活动要求,通过上下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优化司法供应链,推动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价格争议体系化、普惠式、全维度、专业化解纷链条,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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