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告海拉尔某农牧场和被告呼伦贝尔市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负责种植某农作物,被告负责收购出售,但由于疫情影响,被告无法给付货款,2020年经海拉尔区法院审理判定被告需给付原告本金加利息共计190万余元。
优化举措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执行局将其纳入涉企执行重点案件,采取“三专”工作举措,一是专人负责案件梳理,二是专业团队负责案件执行,三是专题会议进行案件研讨。
本案件在案件梳理阶段,执行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仔细查阅了审理卷宗,开展了首次接待申请人、初次约谈被执行人等工作,得知双方企业矛盾较多,几乎达到水火不相容的程度。申请人坚持依法维权,要求将被执行人企业的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被执行人眼见协商无望,动起了歪脑筋,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公司法人进行了变更,以此要求法院对原法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过法院核查,被执行人的行为明显具有逃避执行的嫌疑,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企业的法人进行了司法传唤,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法律后果告知。被执行人在知晓了逃避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之后,连连表示歉意。
案件结果
在化解了双方敌视情绪之后,法院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反复与双方企业进行沟通,积极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本案件实现突破,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人货款,在如期给付第一期后,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的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同时被执行人企业的法人以个人名义为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进行执行担保。
双方企业对案件的结果以及下一步履行方案均表示满意,并对法院竭尽全力助推企业经营运转的做法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