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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门牌店招有“纯K” 当心官司找上门
  发布时间:2022-04-16 08:47:21 打印 字号: | |

KTV唱歌已经是现代都市生活主要娱乐活动之一,嗨唱之余,您是否注意过娱乐场所霓虹灯下的店招门牌,看似相同的名字很可能涉及侵权问题。近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依法享有

第11727497号

第11727503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B练歌房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A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B练歌房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A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B练歌房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装潢、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遂将B练歌房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 1.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 2.B练歌房的行为是否侵害了A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 3.如果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涉案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故本案中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A公司有权就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一,A公司取证时,B练歌房在其门头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纯K”标识用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

第二,B练歌房通过向顾客提供卡拉OK服务,实现唱歌练歌的目的,故其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的“提供卡拉OK服务”系同一种服务。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经比对:1.某练歌房被控侵权商标与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的读音、含义相同,区别在于字母“K”的字形不同。整体而言,被控侵权商标与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2.被控侵权商标与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纯K”两个字的字形、读音及含义上相同,故被控侵权商标与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亦构成近似。A公司“纯K”商标具有的一定知名度,将其使用在提供卡拉OK服务的主体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A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B练歌房未经A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侵害了A公司第11727497号及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当地市场知晓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营规模等因素,判决B练歌房停止使用“纯K”标识,并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判决给广大KTV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纯K”作为注册商标,经营者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作为商标使用,如须使用应当经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

提示广大市场主体,企业应当注重打造自身品牌,在推广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应力求自主创新,广告创意、宣传方式等切忌抄袭、模仿他人从而降低侵权风险。同时,企业应当发展与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面对市场上鱼目混珠的行为时,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击抄袭、模仿、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防范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来源:呼和浩特市中院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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