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某钢材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公司)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向包头市中院立案一庭咨询立案的相关问题。该公司称,现有生效判决确定杨某、张某和包头某建工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需给付其钢材款400余万元,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但在执行过程中,包头市中院受理了建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了管理人。钢材公司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管理人认为其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对申报债权不予确认。钢材公司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解决过程
包头中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答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钢材公司对债权申报结果不服,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包头市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钢材公司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交起诉材料,工作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收到申请材料后,包头市中院立案庭立即将该案纳入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启动“绿色直通车”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了立案工作,将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室。
典型意义
为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更加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自2017年以来,包头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广网上立案,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的目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普法知识小链接
该案中钢材公司申请的债权确认之诉即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那么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
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在完成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后,由法定机关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认定的权利。债权人自行申报的债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地获得清偿。
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这就是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