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解析分享
  发布时间:2022-08-03 15:30:58 打印 字号: | |

★ 胡建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非吸为高利诱惑老年投资理财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胡建良先后与武汉桔子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咸宁月亮湾养老有限公司、江西东鑫曜阳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胡建良组建融资团队,以提供养老养生服务,投资理财为名在湖北咸宁、武汉,江西吉安、宜春、萍乡五地采取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单、邀请老年人参观体验并承诺养老优惠及分红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亿余元,所吸收资金由上述三养老服务公司收取,胡建良作为团队负责人从中获得235.38万元报酬。案发后,胡建良退缴违法所得183.3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建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胡建良系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融资团队负责人,属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胡建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宣判后,被告人胡建良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胡建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牟利的职业,以与养老公司签订协议,组建所谓“融资团队”为养老公司向社会吸收资金,并按照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的模式,先后在湖北武汉、咸宁,江西吉安、宜春、萍乡等地招聘业务人员,以提供养老养生服务、投资理财为名,用高额的回报来引诱老年人进行所谓的投资,涉案时间长、地域广、数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胡建良虽不是涉案养老公司负责人,但其作为直接实施融资、宣传等犯罪行为的团队负责人,属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养老公司不是也不应成为暴利行业,应该更注重于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如果一个养老公司宣传高额回报、高额返点,老年人应该引起重视,抵制诱惑、谨防受骗。同时,养老领域从业人员就业需谨慎,面对诱人待遇和高额提成时要仔细甄别,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一不留神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 冯万春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万春伙同叶亦恒(另案处理)于2017年11月在九江市濂溪区注册成立九江西宝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宝元公司)。2018年以来,西宝元公司在冯万春实际控制下,招聘郭秀英等业务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开办投资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虚构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谎称拥有多处资产,并以经营养老院、理疗馆等为幌子取得大众信任,约定年化收益率16.5%,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进行非法集资,骗取钱款。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西宝元公司共计向约15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498万余元,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55万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3万余元,仅有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理疗馆及养老院装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万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被告人郭秀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典型意义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数额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冯万春虚构事实,仅将少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理疗馆及养老院装修,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数额与非法吸收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造成集资参与人重大损失,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也是虚构投资养老项目而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利用的就是老年人辨别、防范诈骗意识较弱的特点。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在投资养老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仔细审查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和项目的真实性、高额回报的合理性,做到“三思而后行”,合法理性理财,不贪小便宜,不把自己的“养老钱”“保命钱”全部拿去投资。


★ 朱存忠诈骗案★ 

以代办社保之名行骗取老年人钱财之实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存忠因赌博输钱,谎称自己有关系办理社保,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并收取部分资金后,又谎称自己已帮忙垫付剩余资金,并伪造已全额缴费的社保收据,要求被害人支付其“垫付”的资金。朱存忠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多名被害人27万余元,其中骗取老年人7.45万元,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存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诈骗多名老年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以犯诈骗罪判处朱存忠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普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意识到了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老年人如需办理各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该到政府部门了解最新政策,到官方平台依法依规办理,切勿贪图便宜,投机取巧,轻信他人有“熟人”有“门路”可以代办的谎言,更不能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违法方式来获取国家社保,一旦上当受骗,将鸡飞蛋打,得不偿失。


★ 刘伟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购买保健品获得推广费为幌子向老年人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伟荣以海博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面向安远以发传单、口口相传、送鸡蛋、请吃饭、旅游等方式吸引大量中老年人在其店内投资购买银卡、金卡、明珠、皇冠等会员,以此吸引老人进行投资。2018年6月,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派人在“安远博远太阳公社”和刘伟荣宣传销售保健品“万全延龄膏”,承诺1000元购买一份“万全延龄膏”,一个月后返还本金1000元并额外获得100元推广费;同年8月,开始宣传销售保健品“肾力归来”,承诺5000元购买一份“肾力归来”,一个月后返还本金5000元并额外获得500元推广费。刘伟荣以上述方式向55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240余万元,其中推销“海博惠会员”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2万余元;销售“万全延龄膏”“肾力归来”,累计吸收公众存款38万余元,已退还本金84万余元。案发后,刘伟荣自首,其家属代为退赃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保健意识增强,保健品已经成为人们增强体质、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中老年人对疾病的恐惧及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将目标对准中老年人,通过鼓吹高额回报、夸大保健品功效等方式推销保健品,吹嘘“既能保健又能赚钱”,哄骗老年人出资购买大量保健品,让众多老年人上当受骗,严重危害老年群体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面对形形色色的骗局,中老年朋友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养生保健和投资理财观念,谨防上当受骗。人民法院将严厉惩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守护好老年群体的“养老钱”。


★ “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多措并举防风险

联动执行解民忧平稳推进重大敏感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老庆祥”案件系发生在江西省南昌县境内的一起以养老名义、针对老年群体的特大养老非吸案,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2亿余元。2019年12月28日,南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八年至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均并处罚金,相关涉案资产、违法所得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2020年4月16日,南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后,2020年7月2日,南昌县法院立案执行,涉案金额总计5.2亿余元。执行调查发现,该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财物复杂、诉求差异较大,涉老年人4012人,涉案财产包括公司及个人财产340余项,覆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医疗器械、车辆等类别,部分财产存在租赁、无产权证明等情况,存在信息核实难、财产处置难、款物清退难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南昌县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在党委坚强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下,协调由县城投公司按评估价2.45亿元接盘“老庆祥”公司资产,稳步推进园区合作运营等工作。优化财产处置方案,引入公证机构对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联合银行设置咨询专柜,开通电话咨询专线,针对未登记的集资参与人主动上门服务,每月定期约访集资参与人代表,及时通报财产处置进展情况。探索推出线上线下双轨登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信息核实登记,为后续资金清退打下坚实基础。受害人资金清退比例达到约50%。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高质高效追赃挽损、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养老非吸案件涉财产执行工作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综合运用执行措施,靠前研判,认真梳理、科学谋划,妥善破解了财产处置、信息核实、资金清退等执行清退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全力以赴为受害群众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担当。首创的“线上线下双轨登记制”为涉众型财产执行清退工作中信息核实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效。妥善化解涉众涉稳矛盾风险,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有力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来源:江西法院
责任编辑:李婧
  • 联系我们: 立案电话:0471-6986013/6986014 投诉举报:0471-6986616 / 69866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3号 邮编:0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