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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王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2-08-18 16:49:3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相约到兴义市游玩并商议通过摆摊贩卖中药材来填补旅行费用。因王某某了解过“风流果”具有治疗肾病的功效,遂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斤“风流果”,并对销售流程进行了详细分工,王某某负责摆摊售卖,并向路人介绍“风流果”具有治疗风湿、腰痛、脚痛等功效;李某某负责与有购买可能性的路人搭讪,引导路人到王某某摊前购买物品;唐某乙、唐某甲则负责在有人表现购买意图时假装顾客购买商品,营造商品被人抢购的状态。

2021年4月20日9时许,李某某通过搭讪得知被害人赵某某眼睛存在疾病,便告知赵某某“风流果”加枸杞泡酒喝可以治疗白内障,并带领其到王某某的地摊前购买,王某某也按照李某某的说法告知赵某某“风流果”具有治疗白内障的特效,同时,唐某甲、唐某乙轮流假装是购买“风流果”的顾客,与王某某讲价为一块钱一克,也按照王某某、李某某的说法,表示要买回去治疗眼睛、白内障。赵某某遂按照同样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267颗“风流果”,共支付7,3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唐某乙、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均是主犯,但唐某乙、唐某甲所起作用相比王某某、李某某较低。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分别判处唐某乙、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唐某乙、唐某甲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四被告人合伙以普通中药材冒充特效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掌握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养生的需求、对祛病强身的渴望,圈定单独出行、年近80周岁的被害人赵某某实施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擦亮双眼,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切勿轻信街头出售的“偏方”“草药”,也不要相信“天降奇遇”,自己比他人幸运,获得他人没有的机会或者突然出现的“神药”,所谓的惊人疗效实际是犯罪分子为实现敛财目的而编织的骗局。如遇健康问题,请遵从医嘱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保健品,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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