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奈曼旗法院八仙筒法庭成功调解内蒙古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崔某等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系列案,5起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满意的诉讼结果。
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订单辣椒回收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指定的辣椒种子或辣椒苗,被告负责耕种,若被告资金不足,原告可提供物资,待辣椒成熟后,在符合收购标准情况下,原告进行回购,并扣除被告所欠付原告的物资款。
双方在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了育苗及底肥物资,并向原告出具欠据,按合同约定在符合收购标准回收价为每斤6元,并扣回物资款,现金结算。
但在辣椒成熟后,在原告催收下,被告却未将种植的辣椒出售给原告,同时也未将赊购的育苗款、物资款偿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遂原告分别将5名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5名被告给付原告育苗款及物资款,并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损失。
八仙筒法庭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因该类案由其特点为时间跨度长,取证困难,且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内容情况不易查清,难以明确判定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程度,故承办法官于庭审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既尽量减少纠纷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又照顾到农户的实际困难,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
经过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履行案涉标的款的80%,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且自行承担了诉讼费用。5名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了标的款。5起案件均得到了圆满解决。